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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企业老板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受审
    近年来,有关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假冒注册商标等一系列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大量增加。而侵犯知识产权,不但会面临巨额索赔及罚金,还有可能承担刑责。网销美国科研资料牟利的陈某,最近的日子并不好过。日前,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其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2005年年底,大学毕业后的陈某和哥哥合伙注册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在两人的共同经营下,公司逐渐发展壮大。2009年年底,陈某在经营公司的同时,发现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的ASTM标准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各种标准的目录合格资料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于是,他创建了个人网站,通过网站向外销售这些资料。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2月期间,陈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互联网复制、下载属于美国材料与实验协会的ASTM标准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各种标准的目录合格资料共计1545份,并将这些资料在其建立的网站上进行发布和销售。至案发,陈某共销售版权仍在保护期限内的各类标准资料475份,非法所得人民币9745元、美元11105.5元、港币1378元、欧元42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万余元。

    去年2月,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发现陈某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和美国实验材料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万元。

    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科召认为,为了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不受侵犯,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著作权法》、《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多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司法解释。

    据了解,自然人犯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月30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未作当庭宣判。

文章出处:温州商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2-9-14 13: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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