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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审核拟将知识产权作为要件

  8月27日,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修订后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当日发布,拟首次将拥有知识产权作为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要件。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拟新增加“知识产权”作为要件,修订后的内容为: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指中方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在企业申报审核项目的报告中要求,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的境外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据介绍,鉴于知识产权已成为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而且近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境外投资参与国际竞争,提升了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增强了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也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初步统计,近10年来,我国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累计达3823亿美元,2011年共对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651亿美元,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十一五”期间,我国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累计达2289.2亿美元,年均增速34.3%。为进一步做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国家发改委对2004年10月9日发布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文章出处: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网发布时间:2012-9-3 1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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