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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2NE1 - I AM THE BEST不是著作权保护对象”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50部对于,YG娱乐所属的有名作曲家朴某所称的"希望禁止侵害了作曲全的广告"一桉中,状告三洋食品的广告中随便利用歌曲的事情进行了上诉驳回.

    裁判部表示"这个题目具有'我人气很高很成功'这样的简短的意思,很难作为可以受到保护的独创性题目." 并说"不大可能成飞具有独立思想和感情创造的作品." 又追加说道" I AM THE BEST 这句话不光是题目,即使还在歌词中反复出现,也不是能够保护的作品."

    之后又解释道"虽然三洋食品某冲程度上利用这个歌曲的人气,但是考虑到大众歌谣和视频产品的特性不同, 所以不能说顾客层会重复. 所以也不能说顾客会因此将两个产品溷淆一说."

    朴某是以三洋食品的广告从3月到5月通过其在网络等宣传手段以"I AM THE BEST炒面"的雷同文具,所以向法院申请令其广告下车.

文章出处:韩剧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2-8-1 8: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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