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日前共同完成了对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的修订,新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上海专利资助政策扩大了资助的范围和内容,突出了资助的重点和导向,调整了资助的方式和标准,规范了资助的审定和操作。
修订后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扩大对专利工作的扶持范围,通过一般资助、专项资助两种资助形式,将过去单一的扶持专利申请量与拥有量的提升扩展到全面扶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二是提升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资助水平,被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40万、60万元的专项资助,用于开展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专利战略制定、专利数据库和专利预警平台建设;用于开展专利领域的托管、转让和许可、质押以及人才培训、维权保护等工作。三是突出对上海重点发展产业的政策倾斜,重点支持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立足鼓励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在一般资助中新增资助发明专利代理费的内容;着眼促进上海“创意之都”建设,将对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比重调高于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比重,并新增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资助的内容。四是加强对获得国(境)外专利的资助,鼓励企业“走出去”,将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国家数量从3个增加到5个;新增对获得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国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资助的内容。五是调整资助方式和资助金额比例,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相关费用50%和60%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授权后第二、第三年年费按80%资助。六是强化资助工作规范管理,明确了一般资助的审查时限及专项资助的申报、考核和资金拨付方式;明确了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职责;明确了专利资助资金管理与监督的规范;明确了上海市区县专利资助政策进行衔接配套的要求。 (办公室 孔元中 专利管理处 王 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