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原新闻出版总署版权管理司巡视员许超表示,此次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北京有重要意义,与北京精神相契合。
“北京是一个文化、科技聚集的城市,毫不夸张地说,国内甚至没有第二个像北京这样的城市。”许超表示,北京的文化艺术资源、教育资源、科学技术研发等资源密集,同时,作为北京精神之一的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同时,对艺术表演者来说,这个条约大大加强了对他们的保护,对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鼓励他们提供更杰出的表演,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许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在保护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录制权、广播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在互联网上点播其表演作品的权利方面,已经与国际公约内容一致。但“差距也确实存在,比如表演者的出租权”。许超表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尚未赋予表演者出租权。
在谈到表演者的广播权时,许超表示,“如果表演已经作成音像制品,又去广播,那么按照这个条约,国家可以做出三种选择,一种是规定这种情况也要经过表演者的许可,第二种是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但要付钱给表演者,第三种是既不需要表演者许可,也不付钱给表演者,这三种选择,就要看我们国家今后修法的价值取向了,无论哪种,都在条约的允许范围内。”但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未对此有“进一步的明确”。
我国立法与公约尚存差距,对此,许超表示,“由公约引申出的一个重要问题,今后我们的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于与公约基本一致,而是要做到完全一致。”许超还提到,对于知识产权、著作权保护,目前我国的情况是“很多受益人不了解,公众不了解”,在普法方面也需加强,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