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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表演版权保护期拟最低50年

    历经一周的紧张会议,一部旨在加强保护音像表演者的新国际条约今天将在北京诞生。记者昨天获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将于今天举行签约仪式。

  据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多年起草谈判,提交此次外交会议谈判缔结的《保护音像表演条约(草案)》,其规定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基本一致。

  记者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了解到,此次签订的保护音像表演条约将使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音像表演的权利延及国际互联网。条约还将使音像表演版权的20年最低保护期,提高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50年。同时,如在一个不同国家对某一DVD进行复制、销售、出租或广播,该条约将确保作品来源国获取部分收益,然后可将这部分报酬与表演者分享。条约还将授予表演者精神权利,可防止剥夺其署名权或对其表演进行歪曲。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表示,自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以来,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形成了版权保护体系,在打击各类侵权盗版取得重大效果的同时,版权相关产业也蓬勃发展,版权公共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另外,近年来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显著增强,版权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不断加强,著作权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文章出处:北京晨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2-6-26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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