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年3月,张某、李某系某甲公司的软件工程师,两位工程师在甲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研发设计的一套实用A软件市场评比性能优良,综合性价比高,深受市民喜爱。在找出软件安全防护漏洞后,私自下载了程序代码。2010年6月离职后,加上自己的小聪明两人共同“改装”软件后,复制了约1000张光碟,比原软件低价销售给电脑城各商铺,获得销售额约20余万。2010年12月,甲公司发现市面流流通的廉价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均A软件大部分类似或者相同。于是向工商局和版权局投诉,后因涉案金额较大,张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两人于2011年3月被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基于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处了6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别亮律师,律师分析认为:以上事实表明我国正逐步的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民事、行政、刑事各个方面上树立尊重他人的智力创造成果,特别是在侵犯知识产权上加大刑法打击力度,开创最为严厉的维护权利人权益新方式。
本案中原本具备一技之长软件行业的精英,却因不守法纪坠入犯罪深渊,令人为之叹息。在我国逐渐重视知识产权的时代,类似本案中的复制侵权行为还大量的存在。很多人以为出事就赔点钱、罚点款了事,根本就没有想到此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因此在法律上两被告的行为就是触犯了侵犯著作权罪。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法院对事实和法律适用都是恰当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公司对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两被告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计算机软件并予以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
目前,我省正在举行“三打两建”整顿活动,政府及行业都高度重视企业等经营者的商业行为,对于侵犯假冒、伪造等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检查和打击力度约来越大。为以创新为主的产业和企业前进动力提供了保障,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环境,才能真正有助于我省经济的转型与升级,形成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知名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