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研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
诱因来自不良消费心理
□ 本报记者 许 巍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针对近两年的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2010年该院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共计14件,其中涉及侵犯著作权罪10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3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件;2011年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共计26件,其中涉及侵犯著作权罪1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10件,假冒注册商标罪3件,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近两年来呈现了急剧上升的趋势。经该院调研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各类消费者心理是诱发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所谓“有需求便有市场”,正是以下几类消费心理,成为滋生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的温床。
一是爱慕虚荣、相互攀比心理。对于以非正常低价购买的贴有大品牌商标的商品是否是正品、真品,许多消费者已经心知肚明,然而为了装门面、相互攀比,许多不具备购买大品牌商品能力的消费者便将目光转向了价格更为“合理”的水货、高仿品,在明知非正品、真品的情况下依旧趋之若鹜,以满足自己被众人艳羡、提高身价与自身品位等的心理需求。制假者正是迎合了部分消费者这种爱慕虚荣、相互攀比的心理,使得诸如名牌皮包、手表、服装等高仿品充斥市场,以致出现许多消费者明知是假货、仿品而争相购买的怪圈。
二是贪图便宜心理。此类消费心理在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制售图书、音像制品的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尤为常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相对低廉,许多消费者为了以更低的价格买到商品,不惜花费时间精力货比三家,以价低为优先考虑因素,往往忽略了商品本身所需要的成本价格、质量高低等方面,正是这种贪图便宜心理给造假者留足了空间——低成本制造的产品一旦贴上大品牌的注册商标“改头换面”后,便能够成为消费者心中“物美价廉”的商品从而获得青睐;此外,许多消费者对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即所谓的“盗版书”、“盗版光盘”仍争相购买,原因就在于购买此类产品比买正版书籍、光碟、到电影院消费等的开销低廉得多,加之许多消费者抱有先睹为快的阅读、收视心理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漠视的态度,便形成了盗版商品猖獗、屡禁不止的诱因之一。
三是对大品牌、奢侈品的盲目崇拜心理。此类消费者群体有相对较高的消费能力,会不惜花费大量金钱购置价格不菲的名烟、名酒乃至国际奢侈品牌,然而,名烟名酒有销售途径、销售资质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国际奢侈商品也面临着关税提升等各种问题,庞大的崇尚名牌、盲目跟风的消费群体与市场供不应求的矛盾便形成了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的空间。此外,随着社会不断进步,造假技术在不断“升级换代”的同时,造假成本也在不断提高,甚至出现某些品牌的仿制品与正品价格相差无几、足以以假乱真的情形,于是,部分盲目跟风的消费者在名牌的光环下失去了辨别能力,名牌掩饰下的商品质量是否过关、销售途径是否正常等关键问题往往被忽视。正是这种对大品牌乃至国际奢侈品的盲目崇拜与追求,促使许多不法分子窥探到了潜在的巨大商机,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