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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专利即是合法产品”是误解 专利制度与食品药品审查制度异同与重合

 

 

近日,有好事网友爆料称,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专利,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专利号是91108955。这一爆料一时引发议论纷纷,不少人质疑,为什么这种有害的发明也能授予专利?获得专利就是合法产品吗?网易财经特别邀请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审委会委员蒋志培回答您的质疑。 以下是微访谈实录:【查看微博交流会】

 

有害发明不能授予专利

 

网友:蒋老师,您好!您曾经担任过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请问为什么对人体有害的废皮革制食用明胶专利能够获得通过?

 

蒋志培  :要回到这个问题需要了解专利制度与食品药品审查制度的异同与重合。首先专利授权审查专利法有规定的,要符合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三性。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行政规章性质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必要条件(《专利法》第22条)。这些都是审查专利申请必须掌握的审查标准和条件,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利审查应当遵守。

 

专利即合法产品是误解

 

网友:“专利即是合法产品”,这个社会上固有的观点是否是正确的?

 

蒋志培  :在药品领域,这是两码事;即使有了专利,药物还要经过行政审批;其他产品和服务也要工商等行政的监管的。

 

网友:专利审查通过的标准是什么?

 

蒋志培  :那要看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好多多的。简言三性和其他必备法律规定。

 

网友 :专利失效是指怎么回事?

 

蒋志培  :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回到申请授权之前。

 

审查发明是否有害存在难度

 

网友 :的确有法律规定对于有害公共安全的发明是不能授予专利的,但是审查专利是否有碍国家安全是否对于审查员来说是有难度的?

 

蒋志培  :的确是这样,从专利制度本身分析,它审查的侧重点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不同,专利三性的审查的确已经很复杂,有时一项发明就是一项中性的技术,要实施可能正、反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原子能的发明能造福人类,也带来巨大灾难。所以国家社会都不要将安全问题,仅仅维系或者主要维系在专利授权上。

 

我看这里有政府的职能问题,也有社会的建设问题,绝不仅是政府执法就解决得了的。我认为我们社会的功能还没有完善还没有发挥出来。要设法建立更加便利的维权投诉机制、各界各个环节人员都应当具有弃而不舍的职业精神。向我们的微博网友一样的精神。我们的社会正在从粗放到比较粗放,到比较精致到精致的发展过程中。

 

时间已经到了,我搞了30多年法律工作,特别是知识产权工作,但对化学等很多领域并不在行,提出一些建议可能有误,希望网友指正。谢谢

 

网友:从审核角度想,是不是只要是发明都能通过呢?不管是有害或者无害?从药品安全管理方面讲,为什么这种有毒的物质能存在这么多年,而到现在才重视,如果没人举报,是不是还要一直这样的生产制造下去呢?

 

蒋志培  :我认为,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并不能成为危害公众利益、人民生命健康的护身符,独占技术与产品准入是两码事,仍旧有进行生产等的标准和行政审查。立法需要完善,执法要严肃认真。我多次呼吁,政府要睁开、睁大监管之眼,不能要求消费者、公众成为各个领域鉴定的专家,他们没有技术经验设备处于弱势,所以要政府履行监管职能。但众多消费者也能发挥作用。

 

这个刚才我答复过了,专利申请法律法规有标准,也有安全方面的标准。比如常举例子说有人发明了一种目的在于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则依法不能被授予权。但是你提很重要,有法律了不等于解决了问题,还有执法问题,或许是更重要的问题。我用几句话来表述我建议:问题解决要群防群治、系统工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诚信为本、道德为先。

 

食品药品审批和监控亟待加强

 

网友:这中间是否存在监管漏洞有待修改,防止再次发生有害专利应用于生产的情况?

 

蒋志培  :现在完善专利制度时,国际上提出在药品行政审查要进行“专利链接”,就是在食品药品审查中要考虑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问题,上市之前就考虑。同样的,在涉及药品食品领域专利授权中,我建议,也要引进人民生命健康方面的安全质量的审查,专利审查部门要将这个问题更加重视,要同审查技术是否具备三性一样重视这个问题。因为专利法有规定,要切实落实。

 

医药、食品等关系人民身体健康要有多重法律制度调整与防控,法律制度层面也还有完善的必要。食品药品审批和监控亟待加强;专利申请审查应更关注对关系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审查把关,严格掌控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我刚才提到药品审查要考虑“专利链接”;在专利审查中,也要关注安全、质量、对公众利益危害等的监控。这些方面应有具体程序来保证。

 

网友:对于食品领域或者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是否会有专门的审核标准?

 

蒋志培  :我刚才提到专利制度不是主要解决食品药品的安全和质量问题的途径,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误解,一看到专利的头衔,就以为是毫无问题的绝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其实即使授权专利中也有不少价值不大的“垃圾”,它只是一种技术专有的代名词,而这种技术市场价值则需要使用者和市场的检验和评价。专利不要带上神话的外罩,要科学分析。对不合法专利应无效掉。

 

专利授权了,只是说明该项技术权利人有独占权。但要实施该专利,去生产,一些食品药品等领域,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法律规定了要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职能主要是这个方面的。一个药品即使有专利技术,但要上市还要经过逐个的审查,实验和检验,他们的工作很繁重,责任重大。近年来,事件频发,原因真是很复杂。

 

专利局内部有专门审查化学药品等部门,主要通过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授权。申请者的产品要上市还要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查,当然国家规定专业技术的、法律的、技术标准等审核标准。

 

网友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的申请时,会对这项发明的使用范围以及后果进行审查吗?

 

蒋志培  :所以在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审查时,要全面掌握法定标准,把住专利授权关。当然,专利制度是对科技发明技术方面的审查,更多是从专业技术层面来审查。它和专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质量等等监管与查处是不一样的,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

 

专利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存在违反《专利法》第5条的安全隐患时,通常会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答辩。但申请专利的那种明胶制造工艺是否会危害公共利益,专利审查员主要是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和答辩意见来审查,一般不会进行实物检测和毒性试验。专利方面法规给社会公众提供了对获得授权的专利提出意见的渠道。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单位都可以提出无效请求。

 

因为《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中就包括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申请。为了防止专利复审程序失误,专利法还规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进行司法审查。授权专利法律规定多道关口。

 

需反省为何有两项有害明胶专利被通过

 

网友:有好事网友爆料称,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专利,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专利号是91108955。请问蒋老师,这个消息是真的吗?如果这个消息是真的,那是不是说明废皮革制的食用明胶是无害的呢?如果是有害的,为什么当初还能通过呢?

 

 

蒋志培  :我上知产局的网站查到了这个专利申请,92年的确有人申请过这个专利。该发明提供一种用铬鞣皮废料酶法制备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采用稀硫酸浸泡脱铬和过氧化氢氧化脱铬相结合脱铬方法,用中性或碱性蛋白酶进行酶解,并经高温缩胶后于pH50706085℃溶胶。该方法脱铬、胶解完全,生产周期短,明胶收率高于50%,产品全部为食用明胶。

 

蒋志培  :但是这个专利并没有被授权。根据知产局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过10件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其中2件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没有处于有效状态的相关专利。其中失效的理由据查是由于未续费。我们面对需要分析的是这样一个情况。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4-28 1: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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