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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公布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中新无锡网4月23日电:(孙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公布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具体如下:

  刑事篇

  一、鞠某、徐某等侵犯“人机监控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

  被告人鞠某在无锡市信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徐某、华某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某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三被告人先后生产并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共计2045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鞠某、徐某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又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2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鞠某、徐某、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判决鞠某、徐某、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鞠某、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为认定事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系“亮剑”专项行动期间国务院督办案件之一,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1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本案判决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并接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准确地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以软件价值为主的侵权产品整体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以此定罪量刑,加大了对此类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对于此类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审判指导意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李某、袁某等网络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等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2月始,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上海格调名仕馆”、“糯米之家旗舰店”和“洛神品牌旗舰店”三家网店,并于2009年9月始在上述网店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PRADA”等注册商标的衣服、鞋子、包等商品。通过上述网店,李某销售假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110余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7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万余元。被告人袁某等三人在明知李某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受聘负责仓库管理、后勤、记账等工作。李某设在江阴市的仓库中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件被公安机关及工商机关查获,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31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招募袁某等三人,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均数额巨大,侵犯的国际品牌和国内品牌的注册商标达百余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罪过明显,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据此判决李某、袁某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袁某等三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本案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的“淘宝网售假第一案”,受到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中央级媒体的关注,案件审理情况也多次被上述媒体报道,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法院在审理中,结合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数据、行为人记载的原始交易数据、公安部门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及部分买家证词等证据,准确、全面地查实了涉案销售金额,为此类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大规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非法经营额认定提供了先例。本案判决有力地打击了通过互联网大规模销售假冒国际名牌商品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对利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售假的不法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于某侵犯《仙境传奇》网游著作权罪案

  被告人于某为非法获利,于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10日期间,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下载网络游戏软件《仙境传说》程序,并租用中国E动网架设在江阴的服务器,在互联网上仿冒《仙境传说》网络游戏,开设了私服《彩虹仙境》网络游戏非法经营,并在游戏中向玩家出售各种游戏装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架设私人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并出售游戏装备牟利,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判决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运营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对被告人电脑上的装备交易记录与其工商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PAYPAL账号中的入账金额一一对应,再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非法经营及违法所得数额,据此认定犯罪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网络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维护了网络游戏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四、王某、李某假冒“安利”注册商标罪案

  被告人王某、李某于2010年1月起,合谋制造、销售假冒“安利”牌保健品,并分别购买了用于制造假冒商品中的原材料和加工设备。王某负责假冒商品的制造,并邮寄了1200余盒假冒的“安利”牌保健品到河南省洛阳市,李某负责收货及销售,共计得款人民币160000余元。王某、李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80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等。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假冒保健品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本案被告人进行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已逐渐形成违法获利网络链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本案判决不但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也提示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等有关身体健康方面的商品应提高防范意识。

  五、毛某、吴某等假冒“脑白金”和“黄金搭档”注册商标等集团犯罪案

  2009年底,被告人毛某、陈某、吴某、承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事先预谋决定合伙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产品。该四人从被告人孙某处购买了大量伪造的“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等物品,雇佣工人在自来水中加入甜蜜素、色素、香精、防腐剂等搅拌后进行灌装、装箱,制成假冒的“脑白金”和“黄金搭档”口服液,销售给谭某、苏某、熊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4320元。谭某等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采用伪造的注册商标制造、销售假冒“脑白金”和“黄金搭档”口服液等方式牟取暴利,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假贩假网络,均已构成犯罪,遂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八人判处三年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至二十一万不等的罚金。

  案例点评: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集团化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在制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中形成了从伪造商标标识、包装到生产假冒商品再到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一条龙”犯罪模式,体现了目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集团化、组织化倾向。本案判决紧密结合当前社会关注食品安全的热点,对此类犯罪行为予以重击,体现了人民法院绝不姑息、放纵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

  民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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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玩具悠悠球”动漫衍生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为“玩具悠悠球(速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被告郑某在其日用品百货商店的经营中销售了与上述专利极为相似的悠悠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玩具悠悠球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构成专利侵权,被告亦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玩具的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等。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动漫衍生作品的保护问题,动漫产业作为我国的新兴文化产业目前处于蒸蒸日上之势,动漫衍生作品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该案的处理结果,肯定了权利人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形式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更彰显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上述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力地警示了百货业经营者,使他们意识到动漫商品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玩具,而是承载了诸多权利的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增强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七、“雅洁”门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许可权人。原告公证保全的由被告个体工商户张某销售的门锁外观与涉案专利非常近似,门锁包装标注的商标的注册人是被告滕某,该门锁包装的相关信息与滕某开设的永嘉县某锁厂工商登记及网站的相关信息相一致,网站网页上也有涉案门锁的产品图片。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证保全门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相似,构成专利侵权。虽然侵权门锁包装的某些信息未指向滕某,但根据侵权门锁的包装上商标等信息,对比滕某开办的企业信息及网站信息,可以认定滕某为侵权门锁的生产者。据此判决滕某、张某停止侵权,滕某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等。

  案例点评:外形设计美观的商品能够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对于门锁这类的家庭装潢用品更是如此,此类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滕某在侵占原告专利产品市场份额时,试图利用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不实信息逃避其侵权责任,但侵权者总会露出蛛丝马迹,法院在审理中通过相关信息的比对,准确将其定位,未让侵权行为逃脱应有的制裁。

  八、“希诺”保温杯商标侵权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纠纷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为专业生产、销售保温杯等各种材质杯、壶的企业,为“希诺”文字商标、小熊图案商标等商标专用权人,其产品及商标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日用制品厂,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保温杯上使用希诺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的包装,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0万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产品及注册商标具有市场知名度,其商品包装具有显著性,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等。

  案例点评:本案被告主观上具有较明显的侵权故意,在商标及包装等多个方面假冒原告的产品,其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而且还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尤其是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正是体现了对上述侵权行为强有力的谴责,提高了侵权者的侵权成本,起到了摧毁其侵权能力,阻止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法审判效果。

  九、“三万昌”商标与字号冲突纠纷案

  “三万昌”茶馆创立于清代咸丰年间,历史悠久。原告苏州三万昌茶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申请注册了包括茶、茶馆在内商品或服务上的46件“三万昌”商标。被告无锡市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从事茶叶销售及茶馆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挂有“三万昌”牌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牌匾上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三万昌”文字,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万昌”文字,赔偿损失50万元等。该案审理中,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在“三万昌茶馆”的牌匾上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三万昌”文字,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三万昌”文字,并向原告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等。

  案例点评:该案涉及“三万昌”传统老字号的保护问题,无锡、苏州两地在清代均有相应的“三万昌”茶馆。而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下,传统老字号必须适应现代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本案中,原告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占得先机,以商标注册方式排除了竞争对手,而无锡企业却未能及时作出应变,在市场竞争中先输一着,失去了将该老字号发扬光大的机会。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传统老字号企业提供了一份鲜活的教材,值得它们进行反思,从法律层面上为它们的重新发展提供了契机。

  十、《绿洲》(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包括S.H.E.演唱的《绿洲》在内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保存在自用存贮设备和放映等方式使用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无锡市某餐饮娱乐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该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万元及合理费用4740元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卡拉OK方式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应当经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费用,上述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等。

  案例点评:近一年来,无锡地区的卡拉OK娱乐业一直被侵权诉讼困扰,究其原因就是整个行业长期以来在版权费用方面习惯了享用“免费餐”,许多经营者明知侵权,但宁愿选择视而不见,得过且过,来了再说的应对方案,而不是积极主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谈判。本案判决结果告知文化娱乐产业经营者不能忽视知识产权成本必然在其经营成本中占有一席,经营者应当尊重他人的创造,他人的权利,不得侵占他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收益。

文章出处:无锡新闻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2-4-24 9: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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