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不乏企业告赢工商局的案例。而据了解,温州中院去年一审共审结知识产权案357件,其中,91.2%的案件被调撤。
据温州中院民三庭庭长林青青介绍,2002年至2011年间,温州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总计218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有316件,以调解、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828件,调撤率高达83.62%。
林青青认为,“知识产权”对一般百姓来说还是陌生字眼,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司法审判机关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在此过程中,也应该在让公众知晓知识产权。”
今天,温州中院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并公布201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附案例一: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茅台”商标由茅台酒公司注册,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公司)独家使用。
2008年1月,温州市鹿城工商分局在荣盛公司经营场所查获涉嫌假冒的“贵州茅台”牌系列白酒,贵州茅台公司对涉案白酒作出鉴定,结论为其中假冒白酒价格总计816992元。
2011年3月,鹿城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荣盛公司不服,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7月,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荣盛公司不服,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判决,维持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荣盛公司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贵州茅台公司出具的鉴定表内容过于简单,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鹿城工商分局将涉案商标真伪的鉴别判断权完全交给该公司不当。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鹿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鹿城工商分局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