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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华为”“中兴”商标罪案入选粤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起诉的丁浩等19名被告人假冒“华为”、“中兴”商标罪案位列第五,是唯一入选的刑事案件。

  据悉,为确保评审过程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社会参与性,此次十大案件的评选首次采用了网络投票的方式。所选取的十大案例先由广东全省21个地市中级法院推荐上报,由广东省高级法院组织专家、资深法官初选出26个候选案例在广东法院网上公开接受网民投票。经过数万网民积极参与,最后经该院审判长会议甄选,正式出炉入围名单。这些案例涉及本田、华为、中兴、米其林、UES、鳄鱼、格力、美的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商标或商品。

  据办理假冒“华为”、“中兴”商标罪案的吴萏检察官介绍,丁浩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底在深圳成立办事处,并陆续组织了一批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华为、中兴等注册商标的无线网卡的活动。经会计鉴定,2007年年底至2008年10月22日,他们生产、销售假冒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的E220无限上网卡的收入为人民币1200万余元。之后丁浩等人又从香港、国外等地大批量收购废旧的无线上网卡,将这些无线上网卡在香港或深圳维修、重新包装、贴上“华为”、“中兴”等注册商标的标识并予以销售。据统计,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009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将被告人丁浩抓获。此后的半年内,又将其他18名被告人陆续抓获。2010年8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指控丁浩等19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11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1年3月17日,南山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人的指控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丁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所有被告人均服判,没有上诉。同时,促成了被告人就经济赔偿与权利人达成谅解。

文章出处:深圳新闻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2-4-20 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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