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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发布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鞋帮添一条杠,就把自己当成了阿迪达斯,结果因为侵权赔了3万元。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2012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并发布了201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1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503件,其中商标案件149件,占近30%,著作权案件136件,专利案件96件。技术合同案件10件,不正当竞争案件8件,植物新品种及网络域名侵权等其他案件104件。受案类型涵盖了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域名及技术合同等所有知识产权领域;受案类型逐步由传统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扩展到网络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驰名商标认定等。

  昨日,沈阳中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包括“阿迪达斯运动鞋”“双喜压力锅”商标侵权案、“整肠生”药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以及像 “李先生牛肉面”这样的消费者耳熟能详的餐饮行业知识产权案。还有“米其林”商标被侵权案、“印章管理系统”软件侵权案、侵害“儿歌”著作权案、“厚地”诉“鑫厚地”不正当竞争案、“紫丁香”贮罐外观设计侵权案、“天地一家”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案等。

  案例1

  鞋上加条杠

  侵权阿迪达斯赔3万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简称“阿迪达斯”)在我国获得了G730835号注册商标,系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的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包括运动鞋和休闲鞋,该商标在商标法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黎某、广州×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阿迪达斯”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阿迪达斯”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将“三条杠”变成了“四条杠”。“阿迪达斯”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011年,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广州×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未经“阿迪达斯”允许,将“阿迪达斯”的商标作为装潢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阿迪达斯”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他们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经济损失3万元。

  宣判后,广州×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赵钺点评:本案涉及如何认定商标相似性问题,属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此前,在我国同类案件中,尚无认定“四条杠”标识侵犯“三条杠”商标的先例,因此,此案具有突破性意义。本案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经济模式转型期的发展特点,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对规范我国市场经济及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2

  “大红雙喜”傍“囍”压力锅 赔30万元

  沈阳双喜压力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双喜压力锅”)始于1956年,是我国第一口压力锅的生产厂家,1972年开始在压力锅产品上使用“囍”商标。

  2011年4月27日,原告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压力锅两个。产品外包装及锅身侧面均突出使用了“大红雙喜”商标,注明“大红雙喜电磁炉压力锅”字样,标注生产者为“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某省制造厂”和“×省压力锅厂”。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省压力锅厂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了“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某省制造厂”作为企业的第二名称。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是“大红雙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为第11类的电压力锅,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普通压力锅产品。

  2011年,经法院调解,×省压力锅厂、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放弃“沈阳双喜压力锅制造总公司某省制造厂”的企业名称,共同赔偿“双喜压力锅”30万元,并限期清理侵权产品。

  法官高悦点评:×省压力锅厂登记了与“双喜压力锅”近似的企业名称,并标注在商品包装显著位置,诱导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双喜压力锅”有特定关系,攀附“双喜压力锅”品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傍名牌”的行为,只能让企业获得一些短期利益。只有培育自有品牌,注意树立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才是长效发展之道。

  案例3

  个体牛肉面馆擅用“李先生”头像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李先生”)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牛肉面半成品;销售牛肉面;牛肉面快餐及技术管理人员培训等。北京“李先生”是“李先生”头像图形注册商标、“mr.lee”字母注册商标、“李先生”文字注册商的商标权人。

  胡某是沈阳市和平区浑南易和通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长白店)业主,为个体工商户。2010年,没有经过北京“李先生”的许可,就擅自在该店的招牌、店内椅子后背、餐巾纸上、筷子袋以及碗外边缘印有“李先生”头像图形商标、“mr.lee”标识。

  2011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胡某向北京“李先生”支付赔偿款1.5万元。

  法官徐杨点评:北京“李先生”是我国家喻户晓的餐饮企业,连锁店遍布全国各地。胡某与北京“李先生”从事的是相同的服务行业,未经对方许可,使用了与对方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北京“李先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规范餐饮市场秩序,遏制假冒名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4

  擅用“米其林”标识

  判停止侵权

  米其林集团公司是“米其林”、“MICHELIN”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润滑油;润滑剂、车辆和车轮胎保养和清洗用润滑油等。

  林某从广告宣传册上登载的厂商为“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润滑油商品,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有标识。林某在其经营场所店面门牌的广告牌上亦使用了标识和“米其林机油”字样。

  2011年,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未经米其林集团公司允许,在其销售的涉案润滑油外包装上使用对方的商标,且无法证明其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侵权成立。法院判林某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王晓航点评:虽然米其林(上海)车辆油品有限公司的名称能够让公众产生其与米其林集团公司是关联企业的误导,但林某作为在本行业经营的销售商,应该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但其不但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还证明不了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提高防范意识,留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购销合同、电子邮件、发票、付款凭证等重要证据,从而减轻自己的责任。

  案例5

  东药“整肠生”专利

  被侵权获赔3万元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简称“东药一公司”)拥有“地衣芽孢杆菌生态制剂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依此专利生产药品“整肠生”作为企业支柱产品。

  北京×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同类药品“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产品上,擅自在包装盒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专利号标识,假冒该产品为专利产品,其生产、销售行为影响了“整肠生”正常的产销过程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辽宁×大药房作为销售者,也对“整肠生”的销售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综合销售数量等,酌情确定其赔偿3万元。

  法官史致鹤点评:北京×药业公司曾经依法受让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并以权利人身份生产销售依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同时在商品包装上合法标注专利号。但在涉案专利归属原告后、北京×药业公司明知其权利已丧失,仍继续使用带有原告专利号的包装盒,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文章出处:东北新闻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2-4-17 10: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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