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于2012年1月5日经贸仲委委员会议审议通过,2月3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仲裁规则》主要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进一步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比如,在仲裁地方面,如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贸仲委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在仲裁语言方面,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贸仲委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除中文外的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此外,新版仲裁规则还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可以约定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可以约定仲裁文件的交换方式等。
二、更加强化贸仲委的整体性。贸仲委设在北京,为了方便当事人,贸仲委先后在深圳设立了华南分会,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在天津设立了天津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在重庆设立了西南分会。贸仲委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分会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共享一个金字招牌,共同适用一部程序规则,共同使用一套仲裁员名册。贸仲委2005版《仲裁规则》关于总分会受理案件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当事人对案件受理地点的争议,难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为此,2012《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委或贸仲委的分会或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贸仲委进行仲裁的,由贸仲委秘书局在北京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贸仲委某分会或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或中心秘书处在分会所在地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分会或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贸仲委秘书局在北京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程序管理地点有争议的,由贸仲委作出决定。该规定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贸仲委及其分会管理仲裁案件的职责分工,促使当事人在签订由贸仲委仲裁的条款时进一步在贸仲委总分会之间具体明确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的机构,避免在个案中产生不必要的案件管理上的冲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同时,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证总分会办案程序的流程规范和裁决书的质量管理,2012《仲裁规则》还特别规定,贸仲委分会或中心做出的撤案决定、调解书及裁决书统一加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在程序设计方面新的发展和突破。如: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提高效率,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金额提高为人民币200万元。为保持程序的连续性,新版《仲裁规则》规定即使变更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所涉争议的金额分别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除非当事人约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变更为普通程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为节约成本、保持裁决一致性,增加合并仲裁的规定;为完善调解程序,增加以调解书结案的规定;为提高效率,完善关于送达的规定等。
总之,2012《仲裁规定》是贸仲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新规则凝聚了广大仲裁员、贸仲委及其分会工作人员及许多仲裁从业者的经验和智慧。对此,贸仲委向所有支持本次规则修改工作的人表示感谢,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贸仲委的发展。贸仲委将一如既往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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