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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保护和鼓励台胞投资
    为了更好地依法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在江苏投资,昨日举行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

  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主任薛和表示,江苏是台商在大陆投资最密集的地区。目前全省累计批准台资项目超过22000个,利用台资占大陆台资总量的三分之一,苏台两地贸易额占两岸贸易总量的四分之一。为深化和促进苏台经贸合作,加强和改进涉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薛和介绍说,《条例(草案)》全文共31条,突出了对台湾同胞投资者财产权、生产经营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细化了投资审批登记手续、投资方式、扶持政策和服务、侵权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台湾同胞投资者来江苏投资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条例(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财产权、生产经营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投资收益。”第十七条还专门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处置。”

  对一些台商反映较多的征地拆迁引发纠纷、侵害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用地上的房屋等资产进行征收的,“征收方及被征收方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的资产、因征收搬迁造成的损失,须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的市场价值评估作价补偿。”
文章出处:江苏经济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2-3-28 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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