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蒋志培博士为对侵权盗版加大赔偿力度再提两条建议
2012年3月19日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专家委员会成员,相关立法、司法部门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出席了会议。国家版权局有关领导主持了会议。此次会议对《著作权》2012年3月13日修订稿进行了讨论,专家们对该稿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讨论。
蒋志培博士对该稿有关加强对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条款发表了意见,他对此稿采纳增加对侵权盗版损害赔偿的一些条款表示赞许。同时他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再提两条建议:一是现稿第五十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蒋志培博士认为,这样规定是有进步的;但是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有关标准制定一次,就长期不予更新,甚至一、二十年不变,制约了文化产品交易的情形,建议著作权法此条还要规定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但要制定,还要“定期更新”。法律不但要约束当事人,更要约束国家机关,才能保障法律的严肃实施。二是现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二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该条的修订采纳了各界和专家的意见值得肯定,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侵权盗版者被充分的证据认定侵权后,他们对自己的盗版侵权行为的数额法律没规定举证责任,出现明目张胆的盗版,但仍然不能如实承担法律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蒋志培博士建议在此条补充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失的数额有责任举证”。这样规定没有违反谁主张谁举证、被害人要证明权利和受到侵害等的初始的和主要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那些已经确认的侵权者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举证。这样规定则保证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能够落到实处。
蒋志培博士还对盗版软件最终商业用户的责任、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等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具有了解,国家版权局对有关修订稿还将公布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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