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以来,该法的相关修改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两会期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代表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就民诉法申请再审的相关程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再审规定不够明确
“现有法律未对‘上提一级’再审的案件类型和次数予以明确,未就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相关诉讼费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勇说。
应勇认为,由于申请再审不交纳诉讼费,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较为随意。
“不少当事人在案件判决后不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甚至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权,多次申请、重复申请,以申请再审拖延执行等,不仅造成申请再审案件居高不下,也影响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影响了司法权威。”应勇说。
“由于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应勇举例说,以上海高院为例,2008年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数较2007年涨幅达184%,2009年至2011年增幅虽有所下降,但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态势,2009年为2751件,2010年为2600件,2011年为2506件,这不仅弱化了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功能,也难以实现将纠纷化解在基层、矛盾解决在一线的目标。
应勇指出,伴随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诉权化改造,再审审查环节增加了发送受理通知书、以裁定方式结案、送达文书等程序要求,客观上增加了再审审查的司法成本,也进一步加剧了人民法院原有的工作压力。
“对此,虽然人民法院采取了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实行诉访分离、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应对举措,但仍不能有效破解上述难题。”应勇说。
扩充再审案件范围
“值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民诉法全面修改之际,应进一步完善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以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应勇说。
应勇建议,对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应进行扩充。除现有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外,可增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案件;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驳回申请再审或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抗诉决定的案件。
“对全部案件均可上提一级的规定也应进行修改。”应勇认为,对于部分案件,如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案件、调解结案案件,可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上述案件是否可以再审,如再审是否上提一级,建议在民诉法修改过程中与小额诉讼程序、诉讼管辖制度等通盘考虑。
限制申请再审次数
鉴于目前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未对申请再审的次数作出限制,应勇建议将申请再审的次数限制为一次,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同一判决、裁定,只能提起一次再审申请,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勇认为,当事人的反复再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权威,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推动当事人审慎、合理行使申请再审权,维护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应勇建议,实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有限收费制度。
“对申请再审实行预收费,如经再审审查提起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将申请费用退回申请人;如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则预收的申请费不予退回。”应勇说。
法制网北京3月12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