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以行政管理为本位的现行《商标法》,愈加显得不合时宜。3月10日下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第三届IPR(知识产权)沙龙上,不少专家指出,修改《商标法》,确立私权保护本位已经刻不容缓。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副主任杨叶璇指出,对《商标法》的讨论,必须回归到立法宗旨。商标制度,旨在建立一个明了、庞大、且并不复杂的识别体系,使得消费者能够据此识别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避免产生混淆,从而更好地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鼓励各市场主体诚信行事。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前副主任董葆霖也强调,一个适宜的商标制度,必须有利于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还是一项私权利。
然而,现行《商标法》在阐述立法目的时,仍将“加强商标管理”列为首位。这就使得在很多具体条款的设计上,都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在一些具体案件上,造成了实质不公。
例如在iPad商标权纠纷中,各地工商机关对苹果直销店开出天价罚单的行为,就遭到了众多批评。
《经济日报》资深记者陶国锋认为,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是私权利。就算主张损害赔偿,也是在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发生关系。苹果销售iPad的行为,和假冒驰名商标所引发的商标权侵权不同,其实不涉及对市场交易秩序的侵害,消费者并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失。在公共利益未受损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罚款不具有正当性。
况且,巨额的罚款也会降低侵权一方的清偿能力。在一些情况下,商标侵权人支付工商机关罚款之后,剩余的资产已经不够赔偿商标权人。其结果就是,商标权人受损,而行政机关获利。其问题根源,还在于《商标法》立法本位的偏差,没有对私权保护本位进行完全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前局长高卢麟也谈到,现行《商标法》的立法定位,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整体的立法背景,受计划经济影响严重。时到如今,修正已属非常必要。
去年九月,国务院法制办已就《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春田教授指出,现在正值法律修改的关键时期,通过IPAD商标纠纷等案例,反思如何去更好得解释和修改现行《商标法》,确立私权保护本位,已经刻不容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