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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或可阻止诉讼欺诈 法官谈防止诉讼欺诈

该如何防范诉讼欺诈?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众说纷纭。除“将诉讼欺诈入罪”、“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等方式外,利用“测谎检查”在技术层面上防范诉讼欺诈的观点颇为新颖也引来较大争议。

  所谓“测谎检查”,是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仪器设备记录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的过程中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对被测谎对象在回答有关问题时是否说谎作出判断的活动。测谎检查的结果,称为“测谎证据”。目前测谎技术主要用于侦查过程中,在司法审判领域运用较少。

  支持测谎证据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一方认为:测谎技术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依据,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通过美国、日本以及近年来国内的使用情况来看,测谎技术的准确率非常高,应当引入司法证据行列加以有效利用。

  反对的一方则认为:测谎仪的制作虽有其科学的依据,但由于人的思想是非常复杂的,其心理活动和说话的真伪与科学数据的图谱不可能完全一致。其次,对有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窦性心律不齐的人或接受过特殊训练的人,测谎仪也可能出现偏差、误断。这种先天不足导致测谎技术作为定案证据的做法显得并不严谨可靠。

  郑有培表示,因为诉讼欺诈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所以在诉讼欺诈的司法防范中,测谎鉴定技术具有独到的价值,并且这种科学证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小范围的运用。他说:“尽管测谎鉴定作为定案证据还需要立法明确和司法的广泛承认和接受,但谨慎运用是没有问题的。特别是在诉讼欺诈这类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中,更有必要将其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判断和证明手段。”

  此外,郑法官也认为,可以通过严格制裁措施、建立完整的惩罚体系等方面来防范诉讼欺诈。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3-8 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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