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学会在协助提名法官过程中,会提出若干评价标准,具体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办事是否公道正派、司法素养、敬业精神、职业技能、社会责任、与人共事能力、写作能力、决策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行政管理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和ADR的精通程度等。
在司法素养方面,美国司法学会有如下的描述:法官在工作中需要与律师、社会公众和法院工作人员打交道,这就需要法官具备高尚而又完美的品性,即法官素养。法官素养包括许多高贵的品质,例如高贵尊严等;一个受人尊重的法官必须冷静智慧地处理各项事务,并保持相当坚定的信念;具备优良司法素养的法官应当能够娴熟地行使权力;司法品行也应具备敏感度和同情心;一个有同情心的法官会对法庭上当事人的情绪有敏感的观察,并且知道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而言都至关重要。最后,被提名的法官必须具备极大的耐心。耐心可以做到性情平和,并在案件审理中保持克制。
同时,在评价法官素养方面,被提名的法官应回答以下15个问题:
1.他/她是一个很好的倾听者吗?
2.此人是否有爱发脾气的名声?
3.此人在和他人包括下属交往中,一向和蔼可亲吗?
4.此人曾经藐视过法庭吗?如果有,具体是什么背景?
5.此人经常以咄咄逼人的方式说话吗?
6.此人处事机敏得体吗?
7.此人容易与人相处吗?
8.此人在不同情形下对待不同的人能随机应变吗?
9.此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能友好相处吗?
10.此人尊重下属吗?
11.此人是否具有包容心并且具有自我克制力吗?
对于现任法官询问的问题还包括:
1.此人重视律师的论辩主张和证人的证词吗?
2.此人在法庭上是否尽可能避免情绪化的言行?
3.此人在主持开庭过程中是否独断专行、态度强硬?是否比其他人更加频繁地认定当事人或律师有藐视法庭的行为?
4.此人是否曾因司法素养问题受到过上诉(级)法院的批评?
可以看出,美国司法学会对提名法官的要求非常严格,尤其是在法官素养方面,它能确保美国法官的素质,为司法公正奠定良好的基础。
(编译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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