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蒋志培博士:关于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和所适用的法律
蒋志培

        

 最高法院于2011年底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重要文件,该文件对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今后全国法院要加强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要促进文化创新和培育新型文化业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相关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要高度重视,依法加强保护。

 

该文件指出,要高度重视涉及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那么文化产业包括那些领域呢?该文件规定对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演艺、娱乐、设计等产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要特别加强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强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扩展文化产业发展新领域,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法院审判还要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该领域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呢?该文件规定我国已形成以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干的文化法律体系,涉文化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方面。

 

同时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高度重视涉文化类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励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丰富人民社会文化生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2-27 17:26:28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