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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仿冒名酒现象猖獗 立法惩处侵权力度不够

仿冒名酒

“李鬼”疯狂

当下,名酒被仿冒现象仍比较严重,曾有报道披露,重庆市场某品牌名酒五成以上是假酒。

近日,笔者参与了一项有关名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课题,选择多个名酒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调查显示,名酒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假冒产品占了不小市场份额

名酒企业都面临共同的问题:假冒名酒行为严重,假冒、傍名牌产品占领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在我国酒类行业侵权与维权的博弈过程中,呈现出侵权成本低、风险小,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的局面。假冒名酒的侵权行为,已经从过去那种的小商贩式的买卖迅速向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形成了制假贩假的产业链,制、贩能力强、规模大;傍名牌行为和恶意抢注名酒近似商标现象十分普遍。

调查显示,名酒企业主打品牌产品依然供不应求,但系列酒产品业绩不佳。这与名酒侵权产品占据大量市场份额有关。名酒因受质量要求的约束而产量有限,造成市场对名酒产生“饥渴”状态。因对名酒的“饥渴”产生的市场空间本应被名酒的系列酒占据,然而,这些市场空间很大程度上被假冒名酒占据了。

此外,名酒产地散装白酒大量外销,买方将其包装成当地的品牌酒甚至于傍名牌酒上市,对名酒产地的二三线品牌酒的外销形成了冲击,名酒企业品牌酒整体销售量不理想,特别是次高端和中档酒市场占有率不足。

立法惩处侵权行为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严重落后于现实。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2001年第二次修正,距今已10年,很多条文明显落后,严重缺少前瞻性,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保护。突出表现在:

1.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太轻,最高刑期才七年;

2.在侵权人销售额和获利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民事赔偿款酌定上限只有50万元;

3.商标侵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商标专用权人(简称商标权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有效地得到赔偿;

4.民事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商标权人)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执法过程问题不少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击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量刑偏轻,不恰当地适用缓刑;对于刑事犯罪行为查处不深入,往往查处的犯罪次数和金额远低于真实情况;放纵幕后策划人、指挥者;对于生产假包装物的厂家及运输、仓储假酒的企业打击不力等等。

另外,被侵权人代理律师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卷材料,商标局、商评委多不提供裁决书,不利于被侵权人主张权利;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不认可商标权人为商标侵权刑事案件被害人;扣押的假冒伪劣产品有的甚至去向不明。

企业投入打假少

企业每年投入广告的经费动辄数以亿计,商品防伪标识的投入往往也上亿元,相比之下,落实到打假工作的经费投入则很少。而防止假冒,单靠防伪标识是远远不够的,消费者很少有通过防伪标识识别和查询防伪码方式辨别产品真假的习惯,甚至于在场面上往往是宁输票子不输面子,请客时即使喝到了假酒,也不会当着客人的面承认是假的,以免影响用餐的心情,因此防伪标识的发挥作用有一定局限性。这种情况下,企业再不加大打假力度,假冒产品难免横行。

企业维权机构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缺乏,打假人员不足,这些都制约了打假工作进行。

打击“李鬼”的建议

第一,加大打击力度,让假冒者付出更大代价。

第二,名酒企业进一步重视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先进的品牌维护机制。

第三,促进国家建立驰名商标社会诚信体系,将制假售假、知假买假的企业和个人上网公示,利于大家识别,遏制侵权、防止受骗。

最后,探索建立名酒包装回收等制度。名酒企业应广泛深入地宣传识别名酒防伪包装的知识,同时,应当研究制定名酒包装有偿回收的制度,研究鼓励消费者开启名酒后拆除商标防伪标识和使用防伪编码的制度,制定对拆除商标防伪标识和使用防伪编码的消费者进行奖励的政策,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名酒包装造假贩假。

文章出处:正义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2-2-8 8: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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