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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占领法院运动”引发的思考
郭敬波
当国人正在红红火火过大年的时候,美国民众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一场“占领法院运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多个联邦法院都被示威者“占领”,示威者欲以此项运动抗议联邦法院2010年作出的“美国企业捐助竞选资金的数额不受限制”的裁决。该裁决确认美国企业捐助竞选资金的数额不受限制,而且允许企业和政治团体直接参加竞选广告宣传活动,支持或反对某个候选人。示威者认为,这为大企业、大财团使用金钱进一步操纵选举大开方便之门。当被问及为什么要选择在法院进行抗议,示威活动参与者美狄亚·本杰明说:“那里是犯罪现场!”

“占领法院运动”是“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延续,“占领”成为近期美国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主题。清华大学美国外教乔纳森·莱文发表在纽约时报《到东方去吧,年轻人》的文章对那些占领者以及他们的同情者说:“投票吧——不是用选票,而是用脚。现在露营结束了,不要只是离开祖科蒂公园而已,要离开美国。”该文章引来了包括凤凰卫视等新闻媒体对中美两国在某些方面“此消彼长”变化背后政治体制与经济制度方面的反思。而在司法体制层面,美国的“占领法院运动”也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权分立”下的“司法独立”曾被某些学者美化为与政治“绝缘”的一片净土。但美国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研究专家戴维·奥布莱恩教授的著作《暴风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形象地以“暴风眼”为题来阐述最高法院和美国政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检视美国两百余年历史就可以发现,在美国每次政治风暴中,都不难发现最高法院的身影,而历任大法官与总统之间的暧昧关系以及他们对政治运作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

非但政治,在经济与社会问题上,法院也没有置身于世外。2007年金融危机的引爆点是美国地产泡沫,而地产泡沫的罪魁祸首是政府控制的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抵押贷款公司,这两家公司正是当时罗斯福政府打败联邦最高法院后的“成果”,处于政治旋涡中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事实上,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本身也是广义的政治问题,或者说与狭义的政治问题互为因果,由“占领华尔街运动”过渡到“占领法院运动”,示威者从对金融经济制度发难到对选举等政治制度以及司法制度的诘责,就深刻地反映出各项制度藕断丝连的关系。

美国司法的权威性一直是我国法官倾慕的对象,而这次发生于美国的“占领法院运动”,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体制作为整个社会体制的组成部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性与系统性。一个裁判可以影响一项制度,而制度弊端造成的经济社会不稳定与动荡,谁都难以偏安于一隅。我们不能因为乔纳森·莱文对我国某些方面的肯定而沾沾自喜,似乎“风景这边独好”,而应该看到的是,随着当前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社会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各种历史问题与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我国的司法同样处于风口浪尖之上。

由于历史、文化与制度的原因,我国法官更倾向地认为或者一厢情愿地希望法律相对于整个社会或多或少是自治的,法官对自己的定位就是依法办事,习惯于把工作内容局限于办理案件之上,把工作思维局限于法律思维之内。美国“占领法院运动”似乎为司法应远离政治找到了借口,以及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只应坚持法律思维找到了理由。

而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工具,司法更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不可能被禁锢与封闭在自身体系之内,而是政治性与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司法活动所要达到的政治效果,就是要通过司法过程对国家政权起到维护作用,对民主政治起到促进作用,对政策方针起到支撑作用。法院非但不能远离政治,还要积极参与政治,法官不但要具备娴熟的法律思维,还要具备大局意识与政治思维。

不可否认,美国法官在许多历史的转折点挺身而出,通过政治司法化的渠道引领了政治导向而名留青史,但是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无法剔除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领域的价值判断。美国的“黑金政治”由来已久并且根深蒂固,各种利益集团利用庞大的资金优势,不断游说国会和政府削减规范,国会立法的“恶果”较这一判决有过之而无不及。

所以,美国“占领法院运动”只是民众对“黑金政治”积怨的一个发泄口。这也提醒我们,法官的政治思维的立足点与出发点,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以服务发展为主题,以维护稳定为前提,以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保障民生为宗旨。一方面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另一方面也不能将政治效果庸俗化,无原则地损害法律,因为法律是更高层次的政治产物。特别是对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违反法律和上位政策的“土政策”,不能一味迎合,而应在寻求上级政治支持的基础上自觉抵制。

法官在进行个案利益衡量与法律、政策考量时,既要考虑到政治效果,又要防范将政治思维极端化,甚至曲解为“唯上是从”的行政思维,这可能让法官卷进一些不该涉足的政治领域,使法官丧失威望,司法丧失公信力。并且,要通过宪法赋予的审判监督权,纠正某些行政机关或者某个行政领导的错误做法,以缓冲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在政治运作与政策执行中发挥纠偏作用。这样,才能使司法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法官政治思维的应然之意,也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2-1-31 10: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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