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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新特点
李丕赋 叶晓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对该院2011年审理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调研,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四大新特点,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一是侵权方式全方位化。50%以上的案件中,仿冒权利人商业标记的行为不再局限于商标,逐渐扩大到企业名称(字号)、域名、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和识别作用的市场标记,由单一仿冒转变为全方位的模仿、抄袭,导致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诉争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日益加大。

    二是侵权场所虚拟化。40%以上的案件中,侵权人系运用网络平台不当宣传自身产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场所从有形市场拓展到虚拟网络,导致侵权证据难固定、侵权行为难查明和管辖难确定。

    三是侵权行为非典型化。30%以上的案件中,侵权人系运用侵犯未注册商标、抢注注册商标、侵犯作品标题或其他书刊名称以及域名抢注等新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均已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涵盖范围,具有非典型性,需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处理,易引发同案不同判。

    四是侵权对象不特定化。除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害商业秘密等具有特定侵害对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30%以上的案件中,侵权人因在伪造质量标记、产地及虚假宣传纠纷中使用“最”、“行业领先”、“中国领先”等宣传语,涉嫌侵害同行业不特定经营者而被起诉不正当竞争,权利人利益是否受损、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等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文章出处:光明网-法院频道
本网发布时间:2012-1-18 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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