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知识产权企业保护与司法保护现状的思考
二十一世纪,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作为保护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在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投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企业保护与司法保护,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就无疑是历史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使命。笔者以我市知识产权企业保护及人民法院司法保护创新实践为实证分析,探讨在新世纪知识产权革命性发展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如何与时俱进,保护知识创新,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健康发展,共同关注支持宜昌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与发展。
一、宜昌知识产权保护成绩斐然
2007年12月14日,宜昌作为首个地级城市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局获得了“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这是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类型的最高标准。近几年来,宜昌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发明专利授权量一直位列全省前列,并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促进试点城市、国家专利产业化水利水电基地等国家级创新试点城市。截止2010年底,宜昌全市申请注册专利拥有约13000多件,申请注册商标拥有量4838件。2010年,宜昌又再次获得了“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这张城市名片。
二、宜昌知识产权保护成绩不足
经过调查,笔者认为,宜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如下不足:
(一)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均衡,有许多企业还未建立与技术创新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工作部门,真正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实施企业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大。一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淡薄,许多企业领导不太了解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与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二)一些中小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不够重视。不同程度存在着“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的现象。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在中小企业中还不是很多。企业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核心技术的物质基础——研发投入不够。据调查,定点对比8家全市大中型企业投入情况,2009年,宜化、兴发等8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研发总投入达15.88亿元,占当年销售总额556.56亿元的2.9%,而到了2010年,这8家企业研发总投入总量为12.74亿元,占销售总额655.76亿元的1.93%。相比较,这8家企业销售收入2010年比2009年增加了近100亿元,而研发投入不增反减,减少了0.95个百分点。
(三)企业知识产权实施运用与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就知识产权而言,一些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商品化、规模化以及吸收和引进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能力,还亟待提高,如何从长远战略高度来谋划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状况亟待提升。就维权而言,科学、全方位的构建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立体保护机制与格局的企业比例不太高。企业往往注意打假维权,在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刑事制裁以及行政诉讼来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水平不够高。自2009年宜昌中院实施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三审合一”的保护模式创新与改革以来,共处理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0多件,但仅受理了3件涉及商标品牌保护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未受理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部分企业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不足。就参与国际竞争而言,一些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不高,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还不太了解,如何加强保护知识产权,适应我国入世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宜昌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
三、宜昌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一)宜昌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积极尝试
作为宜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线力量,宜昌法院为实现“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的目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责无旁贷。立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我市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当好参谋,力求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市情相适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对接,力争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所作为,力争在推进科技强市、创新跨越式发展中与实施品牌战略中有所作为。
1、积极举办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的契机,宜昌中院曾先后四次在宜昌全市举办知识产权机制创新、企业保护与司法保护工作会议。座谈会加强了知识产权企业保护与司法保护工作对接、宣传和引导,是一个难得的相互学习、交流经验的平台,也是一座互通信息、沟通感情的桥梁。2007年召开了“知识产权企业保护与司法保护座谈会”; 2008年省法院指派承办了知识产权审判与企业保护座谈会;2009年举办了“宜昌精品名牌战略与司法保护座谈会”;2010年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发展创新座谈会”;2011年,举办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座谈会,邀请宜昌知识产权保护成效显著的企业典型发言,邀请相关领导、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届精英以及其他业内人士,共同探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重点、难点问题。
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全方位司法保护。在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标和技术合同案件总体上继续保持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扩展到网络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申请诉前临时措施等新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尤其是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如,审理了《土里巴人》著作权、名誉权侵权案,《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复制权纠纷案在内的一批案件,并在2007年经省法院报批、最高院批准,成为我省除省会城市之外第一个有权受理专利案件的地市级中院。2009年宜昌中院对卡拉OK侵权经营场所执行诉前证据保全。据了解,卡拉OK经营场所侵犯著作权的证据保全案件在全国尚属首次。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及其后的诉讼活动,宜昌城区卡拉OK经营场所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著协)签订了《著作权使用协议》或支付使用费,而在中国音著协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前,卡拉OK经营场所全部是在无偿使用。近年来,宜昌中院统筹兼顾地处理好了各种重大关系,积极履行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神圣职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
3、首次发布宜昌地区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在宜昌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2009年4月26日三峡晚报发布了宜昌中院近年来审理最典型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充分展示了宜昌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彰显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决心和信心。宜昌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宜昌法院当年的工作亮点之一。如《巨资航拍三峡作品被侵权、宜昌摄影师天价索赔120万》、《宜昌“包子” 商标大战、谁该戴“接堂”老字号》、《获文华大奖春晚演出作品、鸿篇〈土里巴人〉著作权之争》等等,以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2011年将继续发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案例,以宣示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
4、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中专门提出了任务和具体工作步骤。2009年6月23日宜昌中院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这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是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裁判标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整体效能的有益尝试,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在湖北省范围内走在前列,受到了湖北省高院的充分肯定。改革试点以来,宜昌中院受理并审结了三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三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均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处罚金。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加大了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5、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不断健全,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2008年6月,宜昌中院在民三庭内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全部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合议庭选配了素质较高、经验丰富的法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并且配备了具有理工科背境的审判人员;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强化训练,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提高,如宜昌中院每年派多人参加湖北省高级组织的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工作。2009年8月,派人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问题研修班》;注重调查研究和坚持理论创新,坚持学习和注重研究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普遍追求和职业特点。
(二)宜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1、相对其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从司法实务而言,宜昌知识产权案件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数量上严重不足,类型上以传统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为主,著作权案件侵权主要涉及摄影作品、影视作品、文学作品,近年来以网络影视作品侵权居多。商标权案件多以侵犯知名商标的形式出现。也受理了一些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出现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董事竞业禁止纠纷、企业名称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商业秘密等。如湖北叮咚饮品有限公司与秦鹏、宜昌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涉及董事竞业禁止;湖北红旗电缆厂与湖北红旗电缆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也是我市法院受理的一件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企业名称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标识,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识别符号,使用他人为相关公众知悉的企业名称,导致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与类型,可以直接反映出一个地方经济的活跃程度。2010年宜昌中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5件,其中知识产权特别程序9件、刑事案件1件。而北京二中院、温州中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兄弟中院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已经是审判任务最为繁重的业务部门。
2、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律保护的效果较为弱化。侵权成本低廉,而权利人维权成本高昂。表现为:一是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够严厉,不足以惩戒假冒、仿冒行为,即便民事诉讼胜诉,也很难获得足额的损失赔偿。这是由于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人的获利、权利人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导致审判人员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于掌握损失赔偿数额。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量化损失赔偿数额一直是一个难题。二是知识产权持有人调查取证手段缺乏,需要花相当精力和克服一定难度收集维权证据。三是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刑事途径进行维权时时常存在一些法律障碍。知识产权案件异地管辖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在一些地区还比较严重。在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现象。
3、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存在的问题亟待完善。一是审判队伍人才匮乏,一个既懂民事又懂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官不是三两年酒能培养出来的;二是司法与行政衔接上还有很大空隙。大量的以罚代刑,放纵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甚至是严重犯罪现象还依然在蔓延;三是司法保护与法制宣传的结合工作亟待加强。如试点以来,还没有新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宜昌知识产权保护努力的方向
(一)宜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当前,决战“十二五”的号角已经吹响,作为宜昌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各个企业公司,应认清形势,鼓舞斗志,顺应时代要求和宜昌全市人民的呼唤,实施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升各企业核心竞争力,决战“十二五”,实现新跨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1、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科学发展,是追求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求一时之快,不是简单做大,而是又强又大。宜昌市企业要努力运用“后现代发展理念,克服现代化建设的弊端”,要注重企业的硬实力与软实力同步发展,要坚持经济与社会同步发展,注重综合实力提升。
2、必须认识知识经济的重要性。企业要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竞争与保护来推动企业的市场竞争。当前,世界经济形态正处在由传统的以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和资本为特征的工业经济向以知识和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世界经济正朝着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方向发展。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特征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世界经济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全球经济特别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而知识在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含量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成为一个企业经济增长和发展决定性因素,有形产品中蕴含的知识量成为竞争的基础和关键。相比较而言,宜昌市本土企业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把市场竞争与知识产权竞争有机结合,形成自己核心竞争力还有很长路要走。
3、必须重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地发展与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提出是企业竞争的继续和深入。企业竞争力或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一般由技术创新、资源优势、环境条件、管理协调、企业文化五个要素组成,最终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核心竞争能力或企业竞争力是公司企业内在资源的有机组合,是资源价值转换能力的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积累形成的,它一方面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成为支撑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核心竞争力也要不断的创新、发展、培育,从而实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跃升。如前述,宜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待提高,在引导宜昌市经济发展近400家规模以上企业中,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比重很小。因此,宜昌企业必须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开发产品和开拓市场,从而形成自身的能力体系,并使企业自身竞争力不断扩大,最终形成市场独特优势与独有的市场与国际竞争力。
4、必须重视企业的品牌打造与构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围绕消费者的需求构建的。在核心竞争力的几大构成要素中,最容易为消费者感知的就是技术和品牌。不管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有多合理,战略有多科学、资源有多丰富,如果该企业产品品牌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产品技术太落后,消费者依然不会购买。综观现代市场消费趋势,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为品牌消费。这种消费趋势在消费行为上的体现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所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荣誉度和忠诚度,是提升塑造企业形象、提升品牌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因此,消费者最关心的是一个企业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和产品的品牌,并不太关心某个公司的环境资源、组织结构等。宜昌市企业要学会品牌打造与创新发展同步,必须清楚认识到:任何一个企业不是天生就是出名的,他们都存在着一个由无名到有名的过程,即创名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产品的质量、价格、技术含量都不得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旦该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确立,取得了市场和消费者的认可,品牌甚至可以成为高质量和高技术含量的代名词。
宜昌企业要学会并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商标制度,保证企业自身的品牌在正常情况下所保持“唯一性”、“独特性”,努力学会并娴熟运用专利制度保证企业技术的“领先性”,成功的企业都注重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创新和品牌的竞争力。美国人常说:“不管是芯片还是薯片,能赚钱的就是好片。”这其中芯片赚钱靠的是技术创造,而薯片赚钱靠的就是品牌。所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最终要落实到技术创新和品牌上来,而技术和品牌只有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无论是技术创新还是商标品牌保护,无论是高科技领域还是传统产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就是知识产权之争,而决定产品品牌和技术含量的往往就是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人民法院应加强的工作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继续大力宣传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树立一批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先进典型。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性教育,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2、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向纵深发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3、加强与行政执法衔接、依法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加强协作,提升效能,加大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同步与整体保护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
4、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在认定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同时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定赔偿时,细化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赔偿结果合理可信。
俗话说,窥一斑而知全豹。通过对宜昌市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实况暨宜昌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中国要在国际舞台保持强劲的竞争力需要知识创新,企业要保持强劲的竞争力需要知识创新,而人民司法应该历史担当起这种保护国家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