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专利法进行历史性变革
美国专利法最近进行了一次历史性变革,被知识产权专家称为自1952年美国近代专利法制定以来幅度最大的变革。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1年9月16日正式签署了参众两院通过的《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这一法案对美国现行专利制度进行了大幅度变革,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把专利申请从过去的发明优先制(first-to-invent)转化成申请优先制(first-inventor-to-file)。今后在美国申请专利,不再是以什么时候让一个好的点子具体成形(reduce to practice)作为专利起始点,而是以正式向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的当天作为专利有效期间的起始点。但是,这里面有一个小小的附带条款。例如,虽然某甲申请了专利,但如果有人能证明,这个点子其实是基于某乙之前的点子衍生出来的,某乙即使去申请专利的时间略晚于甲,还是有机会获得胜利,这样就能保障真正的发明人的权益。
2、在诉讼方面努力杜绝靠钻法律漏洞来谋取私利的恶劣行为。专利法自制定以来,经过多年演化,在诉讼方面出现了一个被外界称为专利蟑螂,又称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的现象,即几个律师组成一个小公司,既并不从事生产,也不从事研发,而是重点收集专利,如取得专利的许可授权或直接购买专利,得到这些专利之后再去法庭起诉他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使专利从一个鼓励创新研发的工具逐步变成一个逼迫他人就范以获取私利的手段,从而导致很多人不愿创新和研发,甚至退出市场,以至好的产品无法进入市场。新的专利法修补了相关漏洞,使专利蟑螂无利可图。
3、设立了审后异议制度(post-grant opposition),允许公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和法律挑战。根据这个制度,任何人在发明人得到专利后的9个月窗口期内,都可以基于任何原因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挑战这个专利的有效性。但是,若超过9个月,就只能以专利性或者既有的先前技术(prior art)来挑战这个专利的有效性。这个规定旨在避免审后异议制度被人滥用,造成整个专利权的不稳定,以至于人们不愿意和发明人商谈授权许可。审后异议制度的目的是尽量把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在行政审查环节确定下来,从而减少司法诉讼,让专利的效力及早确定,使市场更加活络。(高法改革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