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了一个历史性的裁决,认定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这意味着,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做出的几十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
而引发这一裁决的诉讼方,是一家中国轮胎企业及其美国母公司。
四年诉讼路
“整件事要追溯到2007年。”河北兴茂的一位代理律师向本报记者说,2008年8月,美国商务部对河北兴茂征收了14%的反补贴税率,而对另一些公司(贵州轮胎和天津国际联合轮胎)的反补贴税率则是2.45%、6.85%。
河北兴茂与美国母公司GPX对上述结果不服,因而委托律师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申诉,而且要求法院临时禁止美政府对企业收取预押金。
“在2009年和2010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此案有过两次裁决。”河北兴茂的前述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又对中国进行了反补贴调查,这会导致对中国出口商税率的双重计算。法院的态度是,“美国商务部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由于对前几轮裁决结果的不满,美国商务部上诉至美国巡回法院,而美国巡回法院进行了调查后,12月19日作出了上述裁定。
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的反倾销合伙人佩里(William Perry)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强调,美国巡回法院反对美国商务部反补贴税率的理由在于美国国会的立场。
从巡回法院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本案判决书来看,巡回法庭依然维持国际贸易法院原判,其根据是美国的反补贴法立法史,尤其是美国国会在支持上世纪80年代的“乔治城钢铁”一案时重启反补贴法这一案例,表明国会采纳了当时商务部的主流观点,即反补贴税不能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货物。
巡回法院对当年国会立场的理解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背景下,政府补助(government payments)不能被定性为反补贴法律里的补贴(subsidies),因此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美国商务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来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但该自由裁量权不能与国会的意图相抵触。
修法前景:政治氛围不利中国
密切关注此案的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昨日对《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表示,他们已经知道这个案情的结果,并有一个团队正在处理此案的相关情况,今日可能将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对本案结果的评论。
“从法律角度上来看,美国政府(商务部)有继续上诉的权利。”他说。
对外经贸大学中国WTO学院副院长屠新泉对本报记者指出,对于饱受美国商务部“双反”调查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制度性的重要胜利。因为这一判决结果对行政机关如何遵循使用反补贴法,以及基于非市场经济调查方法,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这一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作出了清晰的判定。
然而,眼下美国国内蹒跚的经济复苏却不能阻止中美贸易摩擦高峰的到来。
屠新泉就认为,这种胜利只能解读为“制度性的”。如果贸易保护主义政治意图还在,就不能阻止类似的技术性操作汹涌出现,对于那些2007年以来承受“双反”压力的企业来说,这种压力并不会特别明显地减少。
判决书表示,如果商务部以“现有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美国产业的利益”为由,认为需要修订法律,它应当通过正当程序诉诸立法部门。
河北兴茂的前述代理律师也向记者透露,现在美国商务部和司法机构都有所表达,因此下一步还要看美国国会的态度。而截至目前美国国会对此是沉默的。
“美国的法律修改程序确实复杂,然而在民意汹涌时期,要修改也是很快的。即使反补贴取消,也不排除美国商务部同时加征一个更高的反倾销税。”他说。
现实背景是,美国总统选举战局大幕将启;经济复苏形势也并不明朗,失业率依然高企。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华盛顿总部负责贸易及反垄断的合伙人埃默森(Eric Emerson)对本报记者说,以目前特保案的反效果来看,未来美国不太可能会再次启用,但创造就业无疑将成为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赢得选票的砝码。
埃默森预计,在未来的9到12个月内,中国出口企业仍将面临一个反倾销的高峰。(2011年12月21日01:07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