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全联邦法院的判决中,判决惠氏用于Efexor XR 药物的专利之一 是无效的,因为 其索赔并非“公平地基于”其优先权文件和在有关优先权日期并不“新颖”。惠氏的澳大利亚专利在2003 年已提出申请,基于1996 年美国专利(2006 年修订)而声称具有优先权 — 在 2009 年,惠氏基于此澳大利亚专利成功地获得非正审强制令,阻止一个实体(西格玛制药 (澳大利亚) 有限公司)进口与之竞争的药物。西格玛成功上诉了这一判决,主要理由是专利的索赔超越了优先权文件(即美国专利)。一些评论家认为这一判决预示着略保守的做法,考虑专利的索赔是否“公平地基于”优先权文件。据悉惠氏/辉瑞寻求对此判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专利涉及许多不同领域和基于优先权文件的有效性的潜在意义,也会被质疑,合议庭的判决将被作为最终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