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更多头条
最高法:加强涉文化产业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因其特殊性而拒绝保护
    “要加强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高度重视涉及文化产业的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他强调,特别要依法加强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广告、演艺、娱乐、设计等产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推动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壮大;深入研究和大力加强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数据库等战略性新兴文化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培育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提升我国整体文化实力和竞争力;密切关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在保护著作权益的同时,注重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我国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要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推动我国传统文化优势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商业利用。

  奚晓明表示,当前尤其要重视研究和探索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凡是能够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容,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因其在权利主体、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方面存在特殊性而拒绝保护。

文章出处:法制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1-11-29 10:04:46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