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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处理公正司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
方工
 司法工作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和作用是通过对诉讼纠纷的依法裁断,保证法律效力,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使包括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社会管理的社会建设获得法律支持。为此必须做到公正司法,不然司法很难树立起公信力和权威,发挥真正作用。

公正司法就是依法、公道、平等地对待每一名案件当事人,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使是非曲直分明,当事人得到应得的而非不应得的利益。公正是司法职能之本和司法工作灵魂,集中体现了我国司法工作人民性与司法者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确保公正绝非应时性任务和阶段性目标,而是司法工作核心、根本、基础的职责,是司法者的永恒追求。司法工作中的其他任务,都只有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促进司法公正的效果最大化,才有意义。

思考和实践司法公正的理念,不能回避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适应当前社会现实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将化解社会矛盾确定为司法重点工作,既必要又正当。但是,公正司法与化解矛盾都是社会所需要的司法任务,必然存在关联关系,而事物的关联关系都有二重性,一方面是相辅相成,另一方面也有矛盾冲突。毋庸讳言,公正司法与化解矛盾也并非总是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经常发生的当事人不信任、不满意等情况就说明了这点。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将化解社会矛盾绝对化,作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司法任务,似乎司法可以使全部案件都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效果,以致有些司法机关认为化解社会矛盾是司法公正的判断标准,出现机械简单地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考核司法质量的硬性指标;不顾削弱司法权威的“和稀泥”式调解结案;以曲解法律或对当事人施压强迫调解;要求被杀害者亲属对凶手谅解、要求犯罪者亲属支付赔偿款;对难以化解矛盾的诉讼,或不予受案,或拖延结案时间迟迟不作出裁决等做法。这些做法,不但无助于化解矛盾,反会有害于司法公正,削弱司法权威。

面对现实,不得不研究并回答,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正司法与化解矛盾二者难以兼顾时,应否不计代价,牺牲司法公正以求化解矛盾的问题。对此应保持冷静清醒的心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做具体深入的思考,科学理解公正司法与化解矛盾的关系,准确把握化解矛盾的要求,防止对国家长治久安和公众利益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

公正司法作用于社会的机理在于,通过依法对具体诉讼纠纷的是非曲直作出公道评价,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使公众不断增强趋利避害的理性,自觉选择信法、守法、用法而实现利益或减小不利益。以此巩固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地减少社会违法行为和无理纷争的数量,减弱矛盾冲突程度,达到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虽然从社会运行规律以及司法规律看,公正司法必会对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公正司法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因司法作用的局限和司法权行使的边界所决定,公正而稳妥地开展工作,既体现出依法裁决以公正定纷止争的刚性,也以心血、智慧倾注了耐心开展必要工作的柔情,却仍不能保证即时使诉讼双方互相理解化解矛盾、尽释前嫌。对此不必奇怪、沮丧或困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2000年总统大选候选人戈尔与布什因计票纠纷提起的诉讼,作出裁决一锤定音,使布什就任了总统。事后,戈尔表态:“现在最高法院已经说话,尽管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但我接受它。”司法实践中极多的事例与此例一样,都说明公正司法虽然可以使人接受裁决,实现定纷止争,但不一定能马上深抵人心,使双方当事人都对裁决心悦诚服而消弭矛盾于无形。

比起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是复杂、深刻、困难得多的社会全面系统工程,司法工作不能独自完成。司法工作固然可以在个案中立竿见影地实现完美化解矛盾,但客观看,这种效果具有或然性。因为,司法是使法律发挥效力的活动,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法官不过是宣示法律文句的喉舌,是完全被动的存在,不能改变法律的力度和精确性。”法律能够规范人的行为,却不能像道德一样既规范人的行为又改善人的心理,而化解矛盾还取决于当事者的意愿。对此司法工作可以施加影响但不能强制,于是就形成尽管主动开展化解矛盾工作,却被动地无法决定矛盾能否化解的现实。公正司法对化解矛盾,积极履行职责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愿不愿接受裁决,却是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当事人的选择,就否定司法公正,否则,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不公,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何况,诉讼中凡是矛盾难以化解的案件,都要耐心细致地反复开展各种繁杂工作,需要消耗大量人力、时间、精力、组织运作以及物质保障等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有限供给不足,于是这种消耗不但会降低司法效率,加大社会管理成本,还会形成当事人越是非理性对待裁决,享用司法资源越多的不公平,对司法公正和公众利益都是损害。

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依法治国,发挥党政机关、司法部门、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各行各业等社会力量的合力,推进政治、法治、经济、文化、道德和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实施公平合理的公共政策,促进社会进步,公平地实现公众利益,提高人们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从源头上减缓尖锐的利益冲突。其中,司法实践必须尽力在公正基础上积极开展必要工作,例如积极开展释法说理、说服帮助、依法救助困难当事人等工作。在司法公正与化解矛盾难以兼顾时,必须坚持决不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司法公正的底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的原则。

应该求真务实地看待、实事求是地开展化解矛盾的司法工作,避免对公正司法造成不应有的压力和干扰。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原则》中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公正地裁决案件,而不受来自任何部门或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我国追求公正司法,也应遵循全球普适的司法原则,必须重视社会矛盾的严峻形势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但应警惕过犹不及,避免因此压力使公正司法和司法权威处于困境、危机,甚至受到损害。

认准科学发展方向,尊重司法规律,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司法质量,使公正辐射覆盖到所有司法任务,防止为满足一时需要,而遗留后患,是司法工作的唯一选择。由此,不断增强社会建设与法治精神、道德意识水平,使目前倍感艰难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步入正轨,又促进公正司法的良性循环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11-28 22: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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