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判决,德国凯驰公司完胜诉外观专利侵权案
德国阿尔弗雷德·凯驰公司是全球商用及民用清洁设备和系统的领军企业,该公司充分运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获得在中国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并相信和依赖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侵权者不断提起维权诉讼。该公司在继胜诉温州某清洗机械有限公司侵权案件后,又传专利领域维权捷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1年8月17日就永康市杰诺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凯驰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凯驰公司获得胜诉。
2006年12月15日凯驰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真空吸尘器“ (NT 35/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并于2008年4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专利号ZL200630314401.0)。 永康市杰诺工贸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侵犯凯驰公司“真空吸尘器“ (NT 35/1)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本案中, 将涉案专利图形凯驰(NT 35/1)与被控侵权产品杰诺(JN 208-35L)进行对比, 虽然存在一定差别, 但这些不同点并没有改变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 易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 故两者构成相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Karcher NT 35/1 Jienuo JN208-35L
对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永康市杰诺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原告德国阿尔弗雷德·凯驰公司所有的ZL200630314401.0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永康市杰诺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