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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525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之后,金山软件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一审认为,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受到合理限制,由于微博影响受众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周鸿祎作为奇智公司董事长,在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并加V的公众人物,且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其难以对竞争对手作出非常可观、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

 

  一审认为,对周鸿祎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免责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20条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金山公司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

 

  一审判决后,金山软件和周鸿祎均提起上诉。

 

  20118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示二审判决,就周鸿祎发表博文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方式承担做出更详细论述。

 

  法院逐条分析涉及侵权的微博,并就微博侵权标准进行单独认定。终审判决书称,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但涉及批评的内容,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二审判决指出,一审认为周鸿祎是金山系竞争对手奇虎360的董事长仅凭借其个人在新浪加V认证微博主页的标注不够严谨,但作为公众人物,深悉网络传播之广之快,更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二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周鸿祎应删除的微博由原来20条减少为2条,周鸿祎应赔偿金山软件的金额降至5万元。

 

该案终审判决后,在网络尤其是微博上引发剧烈反响,网友们对案件及判决反应不一,但对法院判决指出微博为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均热烈支持。

文章出处:财新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1-11-1 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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