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立案,又不给你一个书面的东西,导致你连上诉都不行,你怎么办?实践中不少企业和个人曾经遇到过这类问题,却往往毫无办法。
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开始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要求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据了解,此项修改一旦通过,将为多类徘徊于立案之外的多类经济热点案件打开受理的闸门,与此同时,本次民诉法修改的其他多个亮点也将为当前环境下引发社会普遍关注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推进乃至解决提供助力。
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
典型案件:黄光裕民事赔偿案
相关法条: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修正案草案第27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活跃于证券(金融)类诉讼一线的张远忠律师对立案难问题深有感触,“很多案件的立案过程要么拖很久,要么不立案也不给任何书面文件,这很不正常。”
作为一名律师,张远忠往往有苦说不出。但是,知情人士则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张远忠目前正代理的社会热点案件——黄光裕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就正处在这种立案的关卡口上。”
据记者了解,该案原告——股民李岩曾以黄光裕内幕交易要求民事赔偿为由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进行了开庭,此后李岩因某一事由撤诉,随后与其他几位股民再次就黄光裕内幕交易案提起了索赔之诉。
对于该案目前的进展,知情人士表示:“重新起诉已经获得了法院的同意,律师已经拿着法院给的交费通知书到农行交了钱,按照惯例,律师只要拿着银行给的收费票据到法院就可以换取立案通知书,然而时间过去了一个月,法院依然还是要让当事人再等等,不知还会有什么变数。”
上述人士表示:“看了民诉法修改的条款,感到很欣慰,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意味着7天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就能拿到立案通知书,这可以省去很多无奈的等待与焦虑。”
事实上,不只是上述案件,一直以来,证券类民事赔偿案件由于立案难问题,困扰了许多投资人及其代理律师。
一方面,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大都有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的立案规定,比如证券虚假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需要证监会、财政部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然而,这些文书的获得,要么耗费时间长,要么受制权力的约束,很多案件在行政处罚上最终不了了之。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即使当事人变更诉由,比如以诈欺方式提起诉讼,往往也得不到立案,法院也往往会纠结于驳回起诉的理由,并不会给当事人任何书面上的裁定,导致当事人无法上诉,诉讼最终被削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此,有律师表示,“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的规定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
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类案件
典型案件:康菲溢油案 三聚氰氨案
相关法条: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然而,公共利益受损往往存在起诉主体缺位的情况。即使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也往往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而难以受理。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本次民诉法修改听取了这些建议,并在制度设计上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比如草案中规定的“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用了一个“等”字将诸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都包含在里面,同时也涉及到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诉讼资格问题。
典型案例是康菲溢油事故,该事故事实上包括两种诉讼,一种是受损渔民的损害赔偿之诉,另一类则是有关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之诉。
对于受损渔民的诉讼,很显然受害者就是诉讼主体,而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之诉,虽然关系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但根据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尽管国家海洋局曾明确表示,对康菲溢油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将依法诉讼进行索赔。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起诉的消息。对此,一些社会团体曾表示,如果可行的话,愿意作为起诉主体提起诉讼。
然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团体都可以拥有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般认为,此类案件,有资格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往往是指行政主管机关,社会团体往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
目前,草案虽然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这引起立法者及学界的争论。
有专家认为:行政机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可以做出权威准确的判断,在损害认定、证据收集等方面可以满足诉讼的需要。以康菲溢油案为例,国家海洋局可以第一时间组织船队、专家资源到出事地点进行证据收集,这比之其他社会团体甚至检察院都有很大的优势。
不过,也有专家担心,公共利益受损,相关行政机关难辞其咎。因此,由相关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往往“动力不足”,有必要引进检察院这样的司法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
由此来看,公益诉讼要想深度推进,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
典型案件:搜狐腾讯输入法大战 360 & QQ大战
相关法条:完善保全制度——修正案草案第17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命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恶性竞争案件一再上演,究其原因,与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环境不无关系,即企业商机稍纵即逝,但漫长的诉讼周期与相对较低的赔偿数额令企业对胜诉的补偿功能期望不大,于是往往赤膊上阵,被侵权者也跳进“侵权”的浑水,结果往往是互相侵权,法院判决最终也不得不对其各打50大板。
搜狐案中的代理律师李静传曾指出:“如果你是企业家或管理者,在遭遇恶性竞争的时候,你会选择一味依赖司法救济途径,还是会在‘守法代价’与‘商战的机会成本’之间做出权衡,企业家往往会选择后者。”
那么,在诉讼周期和赔偿机制难有大的改变之下,如何才能为企业提供一种更为合理而直截了当地救济路径呢?
本次民诉法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行为保全的内容,通常禁止当事人的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做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鉴定疑难案件
典型案件:医疗纠纷案件
相关法条: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应该说,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法庭证据,它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当前普遍的情形是鉴定人出具书面意见,敢在书面意见上盖章,但往往本人并不出庭,由于缺少鉴定意见的 质证环节,导致一些疑点无法解释。而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确立,对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他看点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面广量大标的额比较小的民事纠纷,用比简易还简易的方式来处理。世界有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当庭宣判、不得律师代理、一定诉额以下,比如德国是600欧元以下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目前国内存在大量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的欠债还钱案件。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小额诉讼也规定了一审终审,标的额为5000元以下,同时要求强制适用,但并非没有救济路径。
强化执行措施
制裁逃避执行行为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判决文书公开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