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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下月起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由城市制定的专门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立体”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是继《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后,由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4部科技地方法规。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条例》进行解读。

  互联网、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纳入条例

  “在全国城市地方立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大都集中在‘专利’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说,《条例》中的“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指专利权,还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通过将国内外城市关于上述各方面好的做法上升至法律层面,全面、系统、立体地制定法规,以期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针对“网络侵权”热点问题,《条例》明确,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和监管,依法查处传播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使用盗版软件等违法行为。结合本市实际,《条例》规定“依法规范、指导重大国际、国内赛事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为亚青会、青奥会等在宁成功举办提供法制保障。

  知识产权数量质量,成为多方重要考量标准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到2015年,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400家,实施重大专利产业化项目500项,创建驰名商标100个,培养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1万名。

  如何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条例》一连提出“18个鼓励”――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联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制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突出企业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的同时,明确从财税上支持企业创新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将获取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和认定、考核市级及推荐市级以上科技园区、软件园区、创业园区等的重要考量标准。

文章出处:南京日报数字报刊
本网发布时间:2011-10-14 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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