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制定《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确立了公、检、法、司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责任的机制,并对虚假诉讼进行了明确界定。 据悉,虚假诉讼是司法领域中的顽疾,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已将虚假诉讼问题列为15个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其列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暂行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存在于6类案件中,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破产中的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暂行规定还对虚假诉讼的审查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