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是检察机关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和职责使命。2011年9月8日,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承办的“保护知识产权,助推创新驱动”研讨会在南京雨花台区召开,来自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学术界、企业界的代表,围绕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探索与实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与会代表还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雨花行动宣言”。
一、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城市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方式排除侵害以恢复其圆满状态,或使知识产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以前的状态。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分为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两种类型。私法保护是指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私法排除侵害人的侵害,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以恢复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公法保护是指依据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来排除侵害人的侵害,追究侵权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以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趋势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刑事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刑事保护国际合作不断增加。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严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弥补国内知识产权刑事法条过于抽象,司法实践适用困难,举证门槛、诉讼成本过高,案源渠道不畅,行刑衔接不紧等不足。进而服务创新城市发展,助推创新驱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吕瑞云认为,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就私法保护而言,检察机关对于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对法院裁判结果依法可以行使抗诉职能;就公法保护而言,检察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涉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主动介入侦查,同时对侵害知识产权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唐琳提出,专利权的建立推动了技术的创新,但技术创新也带来了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随着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绿色专利权概念由此提出,即在专利权中融入环境利益的考量,提倡绿色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减少技术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从源头开始,应当对那些可能破坏环境的技术加以规制,一开始就剥夺这类技术存在的基础,而不是在环境破坏后再从法律上予以惩罚。
二、“三检合一”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模式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葛晓燕介绍,南京市检察机关主动融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内国际大趋势,强化责任意识,紧贴南京创新驱动发展大局,回应社会需求,服务保障企业自主创新,建立完善与高新企业、高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机制。坚持探索与实践并行,努力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即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同样涉及到民行检察监督、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刑事公诉等职能的综合运行。检察机关应当完善工作机制,优化部门设置,调整人员配置,逐步建立与“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相衔接、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衔接的检察监督模式。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梁云进一步介绍说,南京市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心”,推行“三检合一”监督模式——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诉案件由同一机构协调办理的检察监督办案模式。“三检合一”监督模式之下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心的职能具体应包括四方面:刑事打击职能、诉讼监督职能、服务保护职能、维护公益职能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刘丽娜认为,“三检合一”检察监督模式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门协调机构,如南京的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心;二是单独建制职能部门,办案人员单独编制,集“捕、诉、监”职能于一身,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北京市海淀区首创的知识产权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三合一”工作机制。海淀检察院还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处,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刑事办案模式、完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程序、服务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三、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务经验
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知识产权犯罪也呈现出新态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上升较快,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类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的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多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组织性强、作案手法隐蔽。同时,案件专业化、智能性程度高,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在知识产权犯罪新态势下,各地检察机关就如何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交换了宝贵经验,互相借鉴,深入研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卢苍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挑战。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出现两极分化,网络共享现象和Li″““等自由共享软件体现着无偿、奉献等网络精神,此种网络知识产权的“弱化”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强化”并存。同时,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也存在一些难点,如网络证据认定难,新型侵权案件层出,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司法管辖地易生争议等。他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应在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郑炜认为,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的问题,可以合理引入“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主导作用,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犯罪行为暴露,其正当性得到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此种侦查手段在毒品、假币等犯罪案件侦查中多有运用,引入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有效解决取证难问题。
江苏警官学院副教授刘蔚文提出,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侦查对策亦应有所转变与创新。应转变侦查理念,坚持“精确打击、全程打击”的执法策略,不断拓宽情报信息渠道,提高侦查技能,强化侦查力量,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产业化特点,从原材料的提供、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出口、资金支付、印刷、侵权标识的提供等各个环节实行跨国的、跨区域的全过程打击。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张洪浩提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数额,应当综合考量以下数额: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权利人遭受的商业秘密转让费的损失;销售价格下降、产品订单数量减少、亏损等的数额;行为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时,既不能将以上数额简单相加,也不能割裂开来只认定某一方面,应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情况和具体侵权情节来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