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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川:对最高法院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通知的几点理解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的几点理解

陈锦川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相关案件大幅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一情况,为了解决当前审理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审理好这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125下发法发(101050号《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就审理这类案件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了意见,以指导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

 

一、审理这类案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新技术的发展,给作品的创作、传播、管理和保护带来新的深刻变化;互联网的出现为人类社会带来了新的信息传播渠道。网吧经营涉及对他人作品的大量使用,同时也为广大普通网民提供了休闲、获取信息、传播信息的场所和便利。在审理涉及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相关案件时,应立足于网吧经营、使用网吧的网民等特点,注意兼顾著作权人、网吧经营者和网民的利益。为此,《通知》要求,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在积极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权的同时,要注意防止滥用权利情形的发生,要注意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著作权,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又要正确确定网吧经营者和相关影视作品提供者的责任承担,注意把握司法导向和利益平衡,积极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二、审理这类案件的方式

在《通知》中,最高法院要求地方法院:

第一,要积极探索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有调解可能的优先考虑调解,要下大力气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通过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当然,如果不能调解的,要尽快裁判,不能强制调解和久拖不决。

第二,要积极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引导网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诉讼只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途径之一,诉讼虽是有效的维权手段,但应当是在没有其他救济渠道后才选择的手段。应当注意发挥网吧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三、自行提供影视作品的网吧经营者的侵权认定及其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

大体上说,网吧经营者在网吧中向网民提供影视作品,主要的方式有:自行提供,即网吧经营者将他人影视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计算机中供网民观看;为网民寻找、观看在第三方服务器或者计算机终端上的影视作品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从专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获得影视作品,如影视作品提供者向网吧提供包含有影视作品的软件并进行远程更新。

网吧经营者自行提供影视作品,将他人影视作品上传或者以其他方式置于计算机中供网民观看的,属于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该《通知》第三部分即针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吧经营者作出了规定: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认定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针对网吧经营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的确定,《通知》要求,赔偿数额的确定要合理和适度,要符合网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除应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应重点考虑网吧的服务价格、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或下载数量,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因素。

    关于如何查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通过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和委托鉴定等方式收集侵权人获利证据,运用推定方式转移赔偿数额的举证责任;可以酌情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提供了据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所需的销售数量等证据,其他所需数据尚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等因素,酌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它数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四、网吧经营者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取得影视作品时的侵权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在民事法律中,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 行为人仅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网吧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影视作品是侵权,仍然向网民提供的,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该《通知》第四部分是关于网吧经营者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取得影视作品时如何认定其是否有过错的规定。

    根据文化部颁发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以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资质,属于合法的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经营企业,可以经营性地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从事制作、编辑、集成视音频节目,并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根据《通知》的要求,网吧经营者向网民提供的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获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影视作品是从没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获得的,则有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获得,网吧经营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过错,但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其有过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时被告的确定

    《通知》第五部分是关于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时被告确定的规定。根据该《通知》的规定,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如果影视作品是网吧经营者自行提供的,权利人可以网吧经营者为被告。如果网吧提供的影视作品是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处获得的,权利人可以网吧经营者为被告,也可以网吧经营者、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权利人仅以网吧经营者为被告的,网吧经营者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9-12 2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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