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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论坛: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实施起来基本上非常容易
 ■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实施起来基本上非常容易

  【王四新】: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到强国论坛,与大家就新媒体形势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欢迎大家多提问题、多参与!

  [网友云与山的彼端]:王教授,我想知道怎样的行为算网络侵权?比如某个网站上的图有LOGO水印,我要是把水印去掉,再以原创的形式发到其他网站上,算侵权么?

  【王四新】:从我们对侵权问题的研究来看,有很多种的侵权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卖给消费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或者消费者不按规定支付费用就使用别人的东西,这些都是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从它的法律定义上来讲,就是说的自己实施了某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而这个行为又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这可能是物质上的侵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侵害――那么这就属于我们一般意义上所讲的侵权。

  但是侵权在不同的语境下、环境下,针对不同的人,侵权的形式是不一样的。像我们现在所说的新媒体形势下――“新媒体”一般是说互联网、手机、微博――新媒体形势下的侵权,比较常见的形式就包括:比如随便传送他人隐私性的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个是网络上比较常见的侵权形式;另外在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但是它因为是网络环境下,这种侵权形式也就带有一些特点,比如说它侵权实施起来基本上没有什么成本,非常容易。

  另外,很多情况下我们在完全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就已经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同时权利受到侵犯的人,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相对来讲又比较困难一些。

  网络侵权实际上也是侵权的一种,只不过在网络情况下有一些特殊的表现方式。具体一点就比如这位网友说的:“某个网站上的图有LOGO水印,我要是把水印去掉,再以原创的形式发到其他网站上,算侵权么?”这个主要看你发的东西是不是你自己原创的,如果是你自己原创的东西的话,这个可能不涉及到侵权,但是如果把别人创作的东西随便拿来发表的话,而且给读到你发的这个这个东西的人一种印象,感觉好像是你原创的,并且你可能还从这个行为当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这个就有可能会造成侵权。

  [网友IP58.68.145]:卡梅伦封杀黑莓手机,属不属于侵犯了人民的权利?

  【王四新】:如果卡梅伦采取一定的方式限制英国人使用黑莓手机,或者说限制黑莓手机这个特定的功能,使用户在使用的时候不容易转发信息,那么这肯定侵犯了英国民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

  但是我们都知道,如果把所有的问题归结到工具上,实际上是不负责任的。我们更要分析民众所积累起来的这种不满情绪――是哪些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才导致了这些问题。如果只是从封杀手机的层面来解决问题,实际上没有抓住这个问题最关键的部分。另外,这样做可能也达不到目的,反而可能由于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而引发更大的问题。

  ■如果不“人肉”郭美美,公众的正当的需求就满足不了

  [网友大胡子酒鬼]:郭美美被人肉属不属于侵权,网络环境下的某些“侵权”与传媒的新闻侵权应该有本质的不同,属于正常诉求,您认为呢?

  【王四新】:最近郭美美这个事件炒得比较热,郭美美在微博上冒充自己和红十字会有关系,并且炫富,于是被广大网友“人肉”。“人肉”实际上就是刨根问底,把一个人隐私性的信息都给公布出来。对于这种情况,要想认定其否侵犯隐私,需要依据一定的条件。如果要是一般的人被网民这样“人肉”的话,就属于侵权。而郭美美这个事件是比较特出的,因为她冒充与红十字会有关系,红十字会是一个公益组织。公益组织是靠大家的爱心和奉献来维持运作的。同时它的正常运作也需要依靠一定透明度。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郭美美本人卷入到这个事件中,如果把郭美美揪过来打一顿当然是犯法的,但是网友“人肉”她是出于一个基本的诉求,就是要搞清楚郭美美本人和红十字会到底有没有关系。如果搞不清郭美美本人的信息,包括她的一些很私密性的信息――比如说她的干爹到底是谁?她的钱到底是从哪里来的?等等――如果搞不清楚,实际上公众在这个问题上正当的诉求是没有办法满足的。也就是说,如果不去“人肉”她、不去搞清楚这些很私密的信息。公众的这种正当的需求是满足不了的。

  虽然隐私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并不是说它是绝对的权利。在郭美美这个事件中,网友把她相关的信息、财产状况,包括和某些人的私人关系“人肉”出来,这我不认为是一个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转发微博不太容易构成侵权

  [主持人]:既然谈到了微博,那么微博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呢?

  【王四新】:关于微博侵权的主要形式,实际上我刚才已经提到过,比较常见的形式就是泄露别人的隐私,也就是侵犯隐私权。比如前一段时间我在微博上看到,好像有一个画家把她老公和她老公的情人捉奸在床,然后通过微博直播,这肯定就属于侵权了。另外,像网络上经常有一些人身攻击行为,或者包括我刚才在第一个问题中说到的,把别人原创的东西复制粘贴之后就在网上发布出去,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复制粘贴者自己原创的东西一样,这也是一种侵权。

  另外侵权行为在微博上还常表现为骗财、骗色等等形式,或者是有些居心叵测的人制造一些虚假信息,骗取网民信任,然后获得网民的大量转发。

  [主持人]:网友在微博上进行内容的转发,算不算侵权呢?

  【王四新】:微博转发不太容易构成侵权,首先,版权保护的是某一个作品的大量刊载的形式,比如说书的印刷本。但是微博转发的篇幅很小;另外,微博转发基本不涉及到盈利的的问题。而且微博的这种在线形式是很简要的,不像生产盗版书,微博转发没有一整套工具的生产、流水线等等。

  [主持人]:那么比如说网友对谣言或者侵犯别人隐私的东西进行了转发,会不会有侵权的连带责任?

  【王四新】:关于侵权的连带责任,这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任何人在微博上也好,或者是在网络的其他服务形式下也好,传播消息、或者是和别人分享自己掌握的情况,实际上从法律上来讲,都有一个审核所发内容的义务。所谓审核的义务,其实就是指一般人凭自己的常识来进行判断,这个事件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明知道是错的、假的,还进行转发,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了。所以说,主要是看我们自己能不能简单地进行初步判断。但是这里面首先有一个前提,就是任何人在网上发布信息,都要注意审核,都有一定的审核的义务。

  ■若对微博过度管制将对社会危害巨大

  [网友IP58.68.145]:微博的动员能力使其成为了一把双刃剑,既利于交流,又易于被煽动分子利用,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管理微博,在法律上有何规范?

  【王四新】: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如果简单回答的话,就是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现在有一种思路,就是说要对微博这种技术本身进行限制,或者说从使用微博的人的身份方面进行限制,比如实行实名制等等,或者限制转发和关注人数等等方法。至于这些限制本身,我觉得没有什么太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不可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微博上许多内容都是对社会问题的反映,根源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微博本身只是一个交流沟通的工具,基本上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个中立性的东西。所以如果有人用微博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我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将其绳之以法就行了。

  而如果因为少部分人的违法行为就限制其他用户使用微博的权利,或者说想方设法降低微博的传播功效,这种做法我认为也是不可取的。微博本身还是有很多作用的,如果限制了微博,实际上也就会把微博本来可以发挥的正面作用都限制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受损的不仅仅是微博的用户,还涉及到微博的运营商,也就是互联网产业了。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微博还是一个集中展示社会上各种资源和信息的平台,是使我们的社会能够有效地联接起来的一个工具。如果仅仅因为有人利用微博从事犯罪活动,就对微博进行过度管制,这实际上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非常大的。

  [网友IP58.68.145]:实名制是不是杜绝网络侵权的“良药”?

  【王四新】:这个问题不太容易回答。很难说实名制就一定能够杜绝网络侵权,或者说匿名制就一定纵容了网络侵权。所谓“实名”,是通过使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处于可控或者是可识别的状态,来达到一种可控的效果。从这个原理来讲,实名制肯定有利于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约束。因为如果某人有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了不负责任的言论,其身份是可识别的,有关的机构或者说被侵犯了权益的人是可以找到当事人的。这当然会对于提高发言质量有所帮助的。

  匿名可能会降低发言人的责任感,使其行为更加放纵。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匿名会对侵权起到一定的纵容作用。但是,我不认为匿名是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而实名也不是杜绝网络侵权的“良药”。只能说实名对侵权有一定的缓解。当然我没有要提倡网络实名的意思,因为实名也有“副作用”,实名并不都是好的,匿名也并不都是坏的。匿名也有好处,比如匿名发言的时候就更自由一些、后顾之忧更少一些,交流肯定也会更充分一些;实名的时候,有些人说话可能就会顾虑到很多方面,表达的自由度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所以说,什么东西都是辩证的。不能过分强调实名就都好、匿名就都不好。另外,在很多的时候,我们在网络空间匿名是被迫的,我们不得不匿名,或者实际上我们是“被匿名”了。还有,在网络空间有很多活动只适合在匿名的情况下进行。比如说有些人跟别人交流的时候,有一些很隐秘的东西不想跟别人分享,这个我们就没有必要强迫人家进行实名。另外一些在网络空间举报贪污腐败,如果他能够维持在匿名状态的话,实际上对举报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如果完全实名的话,举报人就没有办法进行这些活动了。

 ■网上发言自由空间会越来越大,“跨省追捕”会越来越少

  [网友故园春早]:您怎么看待所谓的“网络暴民”?

  【王四新】:我不太赞成“网络暴民”这种提法,因为我认为这种说法不能准确地反映网民的基本情况。网络上确实存在骂人或者人身攻击等等现象。但是这些现象都没有超出“言论”的范围。而“暴民”一般是指行为上对别人施暴,才能称为“暴民”。在网络上发言过分,或者是进行人身攻击,仅仅是一种言论。因此我认为“网络暴民”这种说法是不太准确。

  [网友虫子999]:在网上骂人算不算侵权,网络的谩骂传播范围很广,是不是可以起诉谩骂者?侵权必不可少的要素是什么?

  【王四新】:首先,我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谩骂行为。至于说网络上骂人算不算侵权,我想说的是,“侵权”是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的,比如说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具备特定的条件,才可以算是侵权,才能提起侵权诉讼。

  网络上的谩骂有时仅仅是发泄,而且谩骂的出现与网络比较宽松的环境也有关,而且很多人是匿名发言的,相互之间隔得也很远,所以受到追究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自我约束机制就容易放松。因为他说话更随意、更自由,所以在网上更容易出现骂人的行为。但是,如果骂得特别狠,当事人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当然也可以起诉。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网上的言论纷繁复杂,难道过激一点就可以被官员指为“诽谤罪”吗,就要“跨省追捕”吗?

  【王四新】:诽谤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指故意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散布有关他人的不实言论,对他人的名誉、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种行为。诽谤要构成犯罪,必须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所以在现代民主社会,诽谤受到追诉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对诽谤行为的惩罚也有所减轻。这要归因于许多方面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要容忍人们去讲一些过激的话,尤其是在涉及到官员的时候。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既然你是“公仆”,如果人民对你的工作表现不满意了,即便说一些过激的话,对你进行批评,这也是一种很正常的做法。

  许多国家把批评官员规定为是公民或者说是媒体享有的自由,所以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官员才可能提起诉讼。我们注意到,这几年来我国的网民因为在网上发贴的言论有些过激,或者说对当地政府、官员的一些做法提出批评而遭到“跨省追捕”,甚至以“诽谤罪”而进行起诉的情况,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我们也看到每次遇到有这种情况,这种做法都遭到了广大网民的强烈谴责。

  同时,许多涉案官员也因为对网民进行“跨省追捕”或者提起诽谤诉讼而受到了处分。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不再允许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网民享有的《宪法》权力进行打压。我相信我们在网上发言的自由空间会越来越大,官员对网民进行“跨省追捕”,或者以诽谤进行起诉的现象会越来越少。

  [网友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网络造谣和网络侵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吗?

  【王四新】:网络侵权有严格的构成要件。“网络造谣”是指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的信息。如果散布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就有可能会受到处罚,其中包括刑事的处罚。之所以禁止造谣,主要的原因是要防止谣言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影响。所以说,造谣所侵害的是公共安全,或者说是社会治安秩序,其侵害对象不是特定的,但是有些谣言肯定也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人造谣说某种水果有毒,这肯定会影响到食品经营者或果农的利益,所以说造谣和侵权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

  ■传统名人在网络环境里依然还能“呼风唤雨”

  [网友大辽]:新媒体上人人都有话语权,被“话语”的那些人又怎么保障自己的权利?

  【王四新】::“新媒体上人人都有话语权”,我觉得这句话说得没错,新媒体确实为每个人的发言提供了便利,或者说我们几乎可以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把我们的想法或者说某个特定的信息在网络空间进行传播。但是这只讲了“话语权”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机会、有渠道发言。但是新媒体不可能解决有没有人听、有多少人听的问题,也就是无法保证发言的社会效果。

  所以,在新媒体上虽然人人都有话语权,但是事实上在目前我们所公认的新媒体上,比如微博上基本上也还都是名人的天下,或者可以说微博是社会生活中既有的权力格局、话语格局在网络空间的一种反映。在现实生活当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话语资源、有大量听众的人,实际上在网络空间还能“呼风唤雨”;相反,现实生活中就默默无闻的普通老百姓,在网络空间也不可能立刻“粉丝”过万、一呼百应。

  [网友老逸士]:请问四新教授:网络传媒现行的规则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参照规定?

  【王四新】: 现行的规则就是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网上所有的活动,基本上都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调控之下。

  [网友朝阳似火]:把《新闻法》制定出来,处理这类问题不都有法可依了吗?

  【王四新】:这个想法太天真了。古人讲“徒法不足以自治”,所以说即便《新闻法》制定出来,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不可能靠法律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律只是众多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还必须和其他手段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所遇到的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王四新】: 时间有限,今天就跟各位网友交流到这里了,我们下次再见。谢谢大家!

文章出处:人民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1-8-22 9: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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