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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教授认为:专利侵权诉讼查明事实责任重 要设法在诉讼机制和程序上有突破

 2011811-12日北京高级法院在北京上地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召开了“专利侵权判定”研讨会。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教授参与了讨论,他认为近年来涉及高科技等领域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呈现增长趋势,这类诉讼的专业技术和法律事实都十分复杂,法院需要查明的任务很重,责任也很重;当事人的举证专业性和难度、举证责任都加大了。受理审判这些案件的法院虽然充分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力,安排开庭结案的频率、效率和强度不断加大,但法官的数量、质量和工作合理强度受到客观条件制约,法官群体的正当诉求又不能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得到充分理解和重视,制度和程序上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久而久之,国家整体知识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会受到影响,正当合法的知识财产权利保护与各主体不同利益协调平衡机制将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充分、和谐发展的需要。

蒋志培教授认为,国家应当重视首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设,对专利等涉及国家创新战略诉讼案件的审判意义重大,特殊性强,要改变重行政授权、轻司法审判,国家投入司法资源不足的状况。听讼是国家大事,古今中外政治家都十分重视,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听讼清明、公平、公正、专业和效率对国家的发展和长治久安则更为重要。国家应当更加关注知识产权诉讼的机制和程序制度的建设和投入,它是一系列专业性很强的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众多的群众切身利益。不是说一些惯常的空话、套话所能解决的。我国的专利审判特别是首都法院的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地位作用不但全国地位特殊,也为世界所瞩目,不宜一般对待。要整合司法资源,加大国家投入,才能解决问题。

蒋志培教授说,法官的工作强度很大,像专利、商标等案件一个法官一天要开2-6个案件的庭,轮到每个案件至少两方当事人有的只能有20分钟的陈诉机会,一个案件就要结案。从案件审判科学时间需要和当事人基本诉求表达空间分析,都会积聚矛盾和问题。除了在司法资源上需要整合投入外,在专利诉讼程序上也要科学合理作些制度上突破。

蒋志培教授认为,专利诉讼与其他诉讼一样,查明事实的工作量和负担最重,所需时间也最多。既然整个诉讼程序时间长而当事人和法官面对面开庭时间短,使短的时间更有效率,就要更好更充分地运用开庭前的诉讼准备工作时间。要将澄清、查明案情的工作提前开始做,在法庭上审的是澄清精简过的须查明事实争议焦点;将当事人无争议、不感兴趣争议、无需证明和已经承认的事实梗概都略去。争取在开庭时,比在起诉立案时案情更清晰简洁些,争议焦点更加突出,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更有预见性,法官也更易于把握案情。

因此,蒋志培教授建议在专利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要更加注意调动当事人、律师对查明事实的积极性,增加规定澄清案件事实的一些具体办法,将庭审需要解决的问题延伸到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程序中,指导当事人在庭审外的大量时间主动用在查明案件事实上。可以考虑在目前送达举证通知、交换证据等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关于解释专利要求范围和侵权与否的问题单、文件提交和交换以及法官指令律师组织的听证询问制度等。比如可以建立当事人间就案情以问题单形式(专利保护范围解释和专利侵权与否)提出询问并予以回答制度;当事人相互就案件事实请求进行承认或否定的陈述制度;获得、检查和复制对方当事人占有或者控制的有关案件书证材料制度;律师根据法官指令组织当事人或证人就案件事实进行口头听证询问制度等。

蒋志培教授还建议在专利一审诉讼程序中,单独进行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陈述和辩论。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查明,可以对案件处理结果起到预决的作用,对于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在被告提起公知技术抗辩时,是先审理原告的专利侵权问题,还是先审被告实施的技术是否被公知技术涵盖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作法不一。蒋志培教授建议有关规定应更加明确,先审公知技术抗辩;如果被告实施的技术为公知技术所覆盖,就应该判决不构成侵权,不再对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和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这样可以大量节省诉讼资源。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8-13 6: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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