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有发明专利更应保护自身权益 一个人打赢了一场知识产权的"战争",而且对手中还有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电器巨头飞利浦公司。昨日,鄞州一家电器公司的副总经理敖谦平,终于收到了一张来自宁波中院的判决书,他的发明专利权被侵一案,一审赢了。 发明权许可给一深圳公司 结果产品贴了"飞利浦"商标 1996年7月15日,敖谦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发明专利的名称为"安全插座",并在2001年10月31日获得了公告授权。 2005年,敖谦平辞掉了在广州惠州的工作,来到了深圳,应聘进入了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宏公司"),担任工程师。 "当时,我是带着专利过去的,就跟该公司签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敖谦平说,许可其在专利保护期限内,有权实施该专利。可没想到的是,2008年1月31日,敖谦平与和宏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便不再跟他续签劳动合同。 为此,敖谦平离开深圳,来到了宁波。2009年7月,他跟人合伙在鄞州创办了一家电器公司,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0年7月,敖谦平在宁波市场上,购买了三款"PHILIPS"牌安全插座,可一看,产品上专利号竟然跟自己的发明一模一样。 起诉状告飞利浦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发明人胜诉 原来,2008年,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授权和宏公司为飞利浦品牌的代理商,为飞利浦品牌的插座板产品提供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和宏公司又交由其子公司生产,而产品正是敖谦平发明的"安全插座"。可进入市场时,贴的却是飞利浦的牌子。2010年12月1日,敖谦平向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等停止侵权,销毁流通和库存的侵权产品以及模具,共同赔偿100万元。 宁波中院进行了两次庭审后认为,"安全插座"产品标示的商标、厂商名称及其地址、邮编、服务电话、条形码等识别性标识均证明飞利浦公司是该产品的制造商,该产品实际由和宏公司接受飞利浦公司品牌授权后,交由其子公司生产,此种承揽合同关系属于ODM关系,而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和宏公司无权允许实施许可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该专利。 2011年6月27日,宁波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飞利浦公司通过和宏公司定牌生产"安全插座"产品的行为,并未获得专利权人敖谦平的许可,已构成侵权,和宏公司提供模具给其子公司实施生产并销售"安全插座"产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故判决飞利浦公司和和宏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敖谦平享有的该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外加,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昨日,敖谦平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的吕甲木提醒企业:一定切实保护好自身发明专利,一旦遭遇侵权,就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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