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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0余种违法行为对律所负责人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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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近日下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列举了应当追究负责人管理责任的10余种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长沙晚报 李广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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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11-6-10 5:3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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