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管字【2011】63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为了加大对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你们指导本地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首批实施单位推选服务机构(每个集聚区原则上选出1-2个自愿参与托管工作的服务机构),汇总并填写《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于2011年6月15日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托管期间,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工作情况同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联 系 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企业管理处 沈 琦 马鸿雅 电 话:010—62083824/6560 传 真:010—62020895 电子邮件:gzj2005@126.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创新服务处 王 悦 韦向群 电 话:010—68205322/5319 传 真:010—68205319 电子邮件:cxfwc@sme.gov.cn
中小企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指导中小企业集聚区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以下简称托管),特制定本指南。
一、托管简介
(一)概念
托管是指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专业化的服务相结合,在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管理其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为企业量身定制一揽子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主要内容
在托管过程中,企业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的事务包括: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流程服务、制度建设、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品牌宣传和建设、人才培训等内容。
由于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知识产权事务的工作量、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等存在差异,服务机构的规模和水平也各不相同,托管分为完全式托管和部分式托管。完全式托管主要面向未设置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小型企业,以政府引导和支持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分析、专利申请流程服务等无偿服务为主;部分式托管主要面向具备知识产权机构、人员的大中型企业,以政府推荐服务机构提供专利运营、权利维护、战略规划、人才培训等有偿的专业服务为主。
(三)原则与目标
托管工作的原则是双方自愿、诚实守信;目标是构建供需对接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引导、推动和帮助各类企业与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紧密合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专业化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二、托管体系
托管工作由以下单位共同承担: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3、服务机构。
各单位主要任务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单位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目标与方案;
2、指导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实施;
3、指导实施单位推选服务机构;
4、检查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的实施效果;
5、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汇报托管工作进展。
(二)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负责知识产权托管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包括: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选合格服务机构;
2、为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
3、组织安排服务机构为托管企业制定托管方案;
4、组织监督服务机构为托管企业开展托管服务;
5、协调服务机构与托管企业合作及产生的问题;
6、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报托管工作进展;
7、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程相关事宜。
(三)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负责向托管企业提供专业托管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1、受实施单位的委托,为集聚区内小型企业提供完全式托管,为其他企业提供部分式托管;
2、为托管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托管方案;
3、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托管方案和服务人员;
4、协助实施单位建立集聚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分析托管工作效果;
5、向实施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6、其他与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相关的事宜。
三、托管工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经费预算。
(二)推选服务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单位按照标准推选参与托管工作的服务机构,并填写《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推荐表》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服务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参加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意愿。
2、业务范围涵盖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代理和研究咨询服务,具备为托管企业提供检索分析、预警预测、战略策划等研究咨询服务的能力。
3、管理规范,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诚信经营原则的不良记录。
4、如分支机构承担托管工作,该分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开展托管业务,并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工作。
(三)签订合同
实施单位和服务机构签订合同书,明确托管内容、考核办法、责任义务等。
(四)托管对接
实施单位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召开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说明会,介绍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并由服务机构介绍托管工作思路和内容。
(五)开展服务
服务机构与托管企业沟通,确定具体托管方式和内容后,双方签订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根据协议约定为托管企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托管方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六)服务监督
服务机构协助实施单位建立集聚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并定期分析托管工作效果。在对托管企业开展服务的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对服务机构以及中小企业集聚区的托管工作进行监督。
(七)验收总结
每个托管工作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单位对辖区内的托管服务进行考核验收,并将本辖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的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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