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从外地购买了4.4万余张盗版光盘,运至本市批发、零售。近日,经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这起两高及公安部、国家版权局督办的重大“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查明,2010年4月至8月,何某、刘某伙同马某(在逃)经预谋后,各自出资,分工合作,多次从广州市及河北省石家庄市购买大量“内容为多部影视剧的光盘及各类游戏光盘”,并通过货运公司以“文具货品”的名义,用收货人“王健”的名字运至本市,存放于租赁的南开区一处房屋内。之后,二人在该租赁房屋内将光盘批发、销售。同年8月26日,掌握线索后,公安机关在上述房屋内,查获尚未出售的各类光盘共计44650张。经天津市版权局鉴定,其中1076张光盘为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经天津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7193张光盘为非法电子出版物(游戏类),36381张为非法音像制品。同年12月25日及31日,公安机关分别将何某,刘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在执行缓刑期间,其又伙同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盗版音像制品及非法音像制品、非法电子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何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处于缓刑期间,被法院撤消缓刑,结合其所犯侵犯著作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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