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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提示速裁程序7点内容 丰台法院审结北京小额速裁第一案 包括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魏文杰 雪洁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丰台区人民法院作为小额速裁工作试点法院,在当天上午立案、审理并当庭判决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这是全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小额速裁案件。

在这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北京一家物业管理中心于1999年与北京一家染织集团公司装饰布厂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由其为装饰布厂职工任女士坐落于丰台区的房屋供暖。但装饰布厂未能支付该户数年的供暖费共计9600元。2008年11月17日装饰布厂实施资产重组,该厂的债权债务由染织公司承担。供暖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将染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任女士所欠供暖费。

丰台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适用小额速裁的条件。立案后,经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自愿选择小额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在办案人员见证下签订了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之后,法院当即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在丰台法院小额速裁程序告知确认书中都附有一段给当事人的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核心内容提示:1.须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2.适用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不足5万元的案件;3.审限1个月,不得延长;4.贯彻调解优先原则;5.一审终审,不得上诉;6.对裁判结果不服的,于收到裁判文书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7.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11-5-22 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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