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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播放一首歌赔5000元

    因为未经许可播放歌曲侵犯著作权,深圳已有不少KTV成了被告。昨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宝安区一家KTV就因播放《大海啊故乡》等5首音乐作品遭遇索赔。昨天的开庭是二审,此前一审判一首赔5000元,KTV不服上诉。

  一首索赔一万元

  向KTV提出索赔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该协会称自己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管理组织。2009年,该协会委托公证处对宝安区这家涉案的KTV公开使用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大海啊故乡》、《一封家书》、《小芳》、《牧羊曲》、《渴望》等5首音乐作品侵权情况进行摄像,并进行了公证。

  之后,该协会将KTV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未经作者或该协会许可,擅自公开表演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每首歌曲1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万元,共计8万元。

  一审判赔每首5000元

  一审时,KTV方面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宝安法院经一审认为,根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王立平、李春波等上述5首歌曲的词曲作者授权该协会管理上述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并有权以该协会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本案中,KTV的经营公司将涉案歌曲收录于其数据库中,通过其点唱机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或观看服务,其行为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即进行营利性表演,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认定,宝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KTV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酌定KTV经营公司按每首歌曲5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共赔偿2.5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后,KTV方面不服上诉。

  KTV提出版权费过高

  昨天二审调查时,KTV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相关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这些合同都是上世纪90年代签的,3年期满后著作权人是否提出了书面异议,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应进行调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目前5首歌曲的著作权人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全部有效,如果KTV有异议应自行举证。

  KTV方面认为作为普通的KTV经营者,根本无法注意到KTV播放系统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专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也从未尽合理通知义务,未通过任何形式通知KTV方面有关使用其管理的音乐著作权费用问题,KTV甚至都不知道该向谁缴纳所谓的使用费,其公司一直守法经营,如果接到通知肯定会及时处理,不至于成为被告。对于一审判决的一首赔5000元,KTV方面认为这个版权费用太高,现在KTV业务在萎缩,如果每首歌曲都支付如此高的版权费用,KTV行业难以为继。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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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本网发布时间:2011-5-18 9: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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