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华为在德国、法国、匈牙利起诉中兴通讯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兴通讯快速做出反应,在中国对华为提起反诉。较早前,苹果起诉三星,以及三星对苹果提起诉;诺基亚与摩托罗拉的也打起了知识产权官司,这些都说明,知识产权战争在通信领域已经成为常态。
尽管如此,华为与中兴通讯之间的起诉与反起诉还是引发了轩然大波。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华为和中兴通讯是中国仅有的两家在全球做得较为成功的通信企业,是唯一能够与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等跨国巨头抗衡的中国企业,在与跨国巨头的抗衡过程中,华为和中兴通讯还处于相对弱势,所以,这对自家兄弟应该携起手来,一致对外,即使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都应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侵权行为最好能够视而不见。
其实,这是一种情大于法的误区,这种认识对知识产权的建设和保护,都会造成较大伤害。现在的竞争都是全球化的,已经超越了国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是没有国界的,其主体只能是企业本身。打个比方,在中国市场的彩电领域,海尔、海信、创维、康佳、TCL和长虹都在与三星、LG、东芝、夏普等外资品牌激烈对抗,不能因为前者是中国企业,就可以对其他中国企业的侵犯知识产权权行为熟视无睹;三星和LG,东芝和夏普不能因为都是韩国企业或日本企业,就对对方的侵权行为熟视无睹。
现在是法治社会,行事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犯事了就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办法,这是最高标准。否则,法律就失去了存在意义,一切都会乱了套。无论是华为起诉中兴通讯,还是中兴通讯起诉华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然,双方也可以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来解决。
部分业内人士习惯于“把使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称之为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政策,认为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的,一般是指强势的跨国企业对弱势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种“挨打”惯了的思维,不仅已经不合时宜,而且不利于中国企业做强。虽然目前中兴通讯在华为面前,实力相对处于弱势,但我相信就连当事人中兴通讯也不愿意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弱者”。即使是作为中国企业的华为和中兴通讯,在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面前,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强者,已经不惧跨国企业的“大棒”威胁。华为起诉诺基亚西门子并购摩托罗拉案并获得胜利,就已经说明跨国企业对中国企业挥舞知识产权大棒的时代已经形同黄鹤,一去不复返了。
知识产权是企业科研实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是企业实力的较量。华为和中兴通讯之所以在行业和全球能够拥有今日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他们重视科技创新,科研实力在全球同类企业中出类拔萃,位居前茅。现在华为和中兴通讯专利数都以万计,每年专利申请和授予量都稳居同行全球前列。这正是保证华为和中兴通讯不断在全球市场开疆拓土,加速度明显快于外国竞争同行的动力源泉。华为和中兴通讯关于知识产权的建设,在全国企业界数一数二,在全球范围内都堪称典范。但是在全球把知识产权作为主要竞争手段之一的情况下,无论是华为,还是中兴通讯,都应该更为重视知识产权,这种重视是双向的,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又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这如同一条铁路的左右两侧路轨,缺失其中任何一条,都不利于知识产权创造者在上面撒野狂奔,无法获得知识产权政策的真正保护。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华为和中兴通讯,其科研实力已经不容小视了,但在具有更为悠久历史和技术积淀的跨国巨头面前,仍然处于相对弱势。所以,华为和中兴通讯更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为强化自身竞争力,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就是在知识产权上加强彼此合作,允许专利交叉使用许可,甚至付费购买对方的专利,联手应对跨国企业的竞争。这种携手合作,应该建立在彼此尊重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之上。如果听任自己或者对方侵权行为发生,那就是对不法行为的容忍和放纵。其结果,势必削弱彼此竞争实力,最后谁都无法真正做强做大,从而给跨国对手以可乘之机。
尽管华为和中兴通讯两家中国企业之间的专利战有升级趋势,但值得庆幸的是,针对华为对中兴通讯的诉论,中兴通讯提起了反诉,这一点恰恰说明中国企业已经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是其他企业在面对同类问题时应该学习和效仿的。所以,无论是华为起诉中兴通讯,还是中兴通讯反诉华为,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无论结果如何,都是给对方,乃至中国企业,甚至世界企业的一个鲜明警示,有利于形成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对当事者而言,有利于彼此“吃一堑,长一智”,促进科研开发来增强自身实力,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再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