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2
使用说明商标侵权?
起诉书指控,中辉在自己生产的血糖试纸中印制强生公司注册商标“ONETOUCH”。而黄云中表示,中辉从成立至今,从未在自己生产的血糖试纸上印刷过强生公司注册商标8个字母连在一起的“ONETOUCH”标识,只是根据客户要求在部分半成品血糖试纸上印制词组ONETOUCH(一次使用)的通用性说明文字。“ONETOUCH 是一个使纸的试用说明,告诉患者只可以使用一次,只是一个标识并不是什么注册商标。”黄云中说。
面对黄云中的质疑,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两位鉴定人均表示,“我们只是被所里指派负责鉴定此商标,其余一概不知道,也不回答。”对此,公诉方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也没有作解释,只是提交了与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合同与2.7万元的发票等几样证据。
声音
广西药监局官员力挺中辉:“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是强生惯用的手法”
昨日,广西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一位张姓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虽然在5月5日已经接到国家药监局通知,并实地对中辉产品进行认定,却不能为中辉正名。该人士还表示:“越过行政程序,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是强生惯用的手法,因此在这个时候药监也不便直接介入,我们只能告诉媒体三点:首先,中辉是国家批准的合法企业,而中辉的产品也是2002年经过国家批准的;第二,一直没有发现中辉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中辉是国家创新型企业,ONETOUCH 只是一个通用的表述词组,因此中辉产品不存在假冒。”
现场
中辉请求法官回避未果
在开庭之初,中辉董事长李中就给法官和合议庭出了难题,要求他们回避。理由是,从2010年6月11日开庭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应该在一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实际是,过了10个月,法庭仍未判定。
李中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李中称,实际上,法院已三次同意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使本案严重超过审限规定。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或合议庭应该回避。但临时休庭后,审判长驳回了李中的回避请求。
十多家媒体现场旁听
昨日一早,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门口已聚集了不少中辉公司员工,他们多数身穿深蓝色工服。同时,来自北京、广州等地的十多家主流媒体也高度关注此案,开庭前陆续赶到。
9时07分,正式开庭,两位来自公信扬的人到场并担任商标鉴定人。强生方面派了代理人旁听。
在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期间,多数时间是黄云中与李中的陈述,而公信扬的代表有时甚至听不清被告的提问,回答多以“是所里派我们来依法公正办事的”结束。
当审判长问强生代理人对公信扬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有异议时,一直保持沉默的强生代理人终于开口:“没有异议。”
庭审结束后,记者追问强生代理人如何看待此结果时,该代理人并没有正面回答,只说“我对你的问题不感兴趣”,之后马上与一女同伴疾步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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