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今年是中国入世第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入世”后,社会转型加快、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新的机遇、挑战和考验。进一步完善具有国际化特征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十年来,北京二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官紧跟时代步伐,把控技术发展脉搏,在助推建设创新型国家、维护社会和谐、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以及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
北京二中院“入世”十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十个“关键词”,形成了“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十个范例,是“入世”后中国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履行国际承诺的明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正迅速赶上发达国家的脚步。
2002年
关键词
民间文学
助推指数:****
“乌苏里江水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
在南方某地举办的民歌艺术节开幕式上,一曲大家耳熟能详的《乌苏里船歌》唱罢,节目主持人说:“刚才演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
不料想,就这一句话,引发了全国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案件。
全社会和知识产权学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保护的一场大讨论,也由此拉开了序幕。
搜集整理相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料,走访音乐界专家,召开学术研讨会议,研究并甄选学界的多种学说……很快,北京二中院法官依据《著作权法》基本精神,并首次将《宪法》基本原则引入知识产权审判,依法认定《乌苏里船歌》系依据赫哲族民歌改编的作品。
该案的审理及相关司法原则的确定,可以有效地避免中国民间文学艺术流失,还为尽早出台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2003年
关键词
汽车知识产权
助推指数:***
到底是“车标相似,误认吉利是丰田”,还是“消费者误认零可能”?
“丰田”诉“吉利”的车标之战,被誉为“中国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有评论说,提起本案诉讼是日本确定的知识产权国际战略的一部分。
原告丰田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汽车和发动机的生产厂商,涉案的“丰田”图形商标是国内消费者熟知的标识,被告吉利公司也是国内汽车行业的重要企业。汽车制造业作为我们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院认为,“吉利美日”图形商标和“丰田”图形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线条结构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混淆或误认,综合判断两商标不近似,依法驳回日本丰田的诉讼请求。
“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就有丰田车”的丰田公司在这场“品牌”之争中落败,不得不在山前“调头返回”。
这起案件也给一些国内企业敲响了警钟。吉利赢了一场商标侵权的官司,但真正帮助吉利赢得企业生存机遇的,却还是自己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没有自己研发的发动机,在被丰田“斩断”发动机供应链之后,吉利也许只能默默等待“灭顶之灾”的降临。
2004年
关键词
软件最终用户
助推指数:****
“盗版”,在音像业和软件业屡禁不止,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软肋”、顽症,此问题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不容回避。
曾几何时,5元一张的盗版软件光盘在中关村比比皆是,但千万别以为最终用户知假用假就没人追究。
北京二中院在全市率先判决美国Autodesk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法院认定龙发公司商业性使用AUTO CAD、3DS MAX等软件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152万元。这也是中国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判赔数额最高的一起案件。
由微软公司、Lotus公司、Adobe公司等国际著名软件公司组成的商业软件联盟(ABS)对判决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案件“反映出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决心,使国外投资者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环境的信心大增。”
凭借Autodesk公司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成功审理,北京二中法院被评选为“正版软件保护先锋”,成为全国司法部门中唯一获奖单位。
2005年
关键词
诉前禁令
助推指数:****
没有被起诉,只要证据确凿,也可能被法院责令停止侵权。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接轨,我国在2000年以来相继完成了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修订工作,建立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避免权利人的损失扩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二中院作出了北京市首例责令停止侵权的诉前临时禁令,冒牌“红狮”油漆竟然在距离真“红狮”油漆厂不足200米的地方,大张旗鼓地打招牌、卖产品,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若不及时制止,将会给真“红狮”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法院果断地作出了责令假“红狮”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
此案成为司法高效维权、整饬市场秩序的典范,入选“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下转第41版)
2006年关键词
品牌保护
助推指数:*****
企业创新的核心,在于“品牌”。
“登长城、游故宫、逛秀水”,一度是北京招揽外国游客的固定旅游路线。
“秀水市场”与上海的“襄阳路”、深圳的“罗湖商业城”一样,以销售价格低廉、“假冒不伪劣”的名牌商品而受到国内外消费者的关注与青睐。
2005年,法国LV公司等五大国际顶级奢侈品制造商联手将“秀水市场”告上法庭,这是该市场自1985年开办20年以来首次因销售仿冒品被指控侵权。
一石激起千层浪。
法官一次次的“逛秀水”、查规章、约谈话、做调研,最终,依法认定“秀水市场”为商户销售仿冒品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侵犯了五原告的商标权。秀水市场长期以来“平静与繁荣”的假货贸易被一纸判决所终结。
西方媒体称此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认为“包括秀水市场败诉案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国际知名品牌在华权益的举措,是中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明证。”该案位列“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全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2006年关键词
药品专利
助推指数:****
“科技含量”是药品行业竞争的生命力,而药品专利纠纷也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最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
拥有“奥美沙坦酯片”专利的日本三共株式会社将国内一家药厂告上法庭,引发了全国首例新药注册审批阶段的专利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确立了新的司法规则:虽然被告为进行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许可,使用原告专利方法制造了“奥美沙坦酯片”药品,但该药品尚处于药品注册审批阶段,其制造行为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部门对于药品注册行政审批的需要,并非直接以销售为目的,不属于中国专利法所规定的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判决作出,雷池的边界被划清,国内制药企业可以在他人专利权到期之后迅速生产出专利药品,填补国内药品的空白。
2007年关键词
P2P
助推指数:*****
P2P(Peer to Peer)技术,以“点对点”的网络架构,让用户可以不经过中继设备,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文件共享与交换,用P2P技术下载音乐、影视作品非常普遍。
当数亿网民享受它带来的便利和自由时,P2P服务商 Kuro酷乐软件却因帮助传播侵权作品而被著作权人告上法庭。
法官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结合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的现状,吸收、借鉴美国、日本的相关判例,在全国率先认定被告利用P2P技术为非法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提供网络平台,对所传播的音乐作品进行选择和编排,侵犯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开创性判决,对规范网络行业发展,平衡权利人、网络经营者、网络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起到重要作用,获得学术界和网络业界的一致认可。
2008年关键词
建筑作品
助推指数:****
抄袭图书是侵权,抄袭软件是侵权,抄袭别人的建筑难道也侵权?
遍布全球的614座“保时捷”汽车4S店建筑因独特的风格,成为企业的形象代言,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模仿建造该建筑,被判决侵犯了保时捷公司的著作权。通过该案,法院明确了建筑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模仿建造就是侵权。同时,法官又充分考虑到建筑作品的特殊性,从社会资源节约和市政规划布局角度出发,没有简单地判决拆除,而是判令被告对侵权建筑物予以改建。
这起全国首例建筑作品侵权案,入选“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并位列最高法院评选的“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首。
2009年关键词
电子商务
助推指数:****
也许就在几年前,很多人还认为“网络购物”是“天方夜谭”。然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很快就根本性地改变了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为经济全球化开创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
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闲置物品和商品交易提供了场所,截至2008年10月直接创造就业机会38万个,注册用户数量达一亿多人,年销售额达近千亿。
然而由于交易双方身份、场所、资质等要素的虚拟化特点,电子商务具有前所未有的潜在风险。
对个人卖家杨某在“淘宝网”上出售盗版图书《盗墓笔记4》侵犯他人图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淘宝网”对于杨某注册为“淘宝网”个人卖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对于杨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共同侵权。
判决既注重保证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又妥善地平衡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获得了学术界和业界的认可。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10年关键词
网络秩序
助推指数:****
2010年,互联网上开始了沸沸扬扬的诸侯混战,数亿网民也不知不觉地被卷入“人民战争”的海洋,谁对谁错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百度与360之战是其中最热最复杂的争端之一。
上百本的卷宗材料,法官攻坚克难,学技术、看资料、询专家,最终认定:在“360安全卫士”7.0版本软件中,将“百度工具栏”和“百度地址栏”两款软件定义为“恶评插件”并引导用户删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真假开心网”之争,这是社交网络行业规模最大的一场“世界大战”,被称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开心网(kaixin001.com)”在2008年3月开通后,用户数量迅速扩张,在短短的7个月内,用户数量已达750多万,全球Alexa排名直追新浪、搜狐、网易等老牌网站,达到100位左右。其崛起速度之快,在互联网界十分罕见。
然而,很快,另一个“开心网(kaixin.com)”横空出世,是正常竞争,还是“李鬼扮李逵”?
北京二中院给了亿万网民一个非常明确的声音:假“开心网(kaixin.com)”的经营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赔偿真“开心网”40万元。
业界评论说:“这在互联网界是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判决,它体现了中国法官的智慧和法律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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