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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法国“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入选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4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蓝皮书公布了2010年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L'OREAL"、"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入选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莱雅公司于1963年3月1日在法国登记设立,自成立时即以“L'OREAL”为企业字号,中文译名为莱雅公司或欧莱雅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和卫生用品、染发剂的生产;各种家庭维护保养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其在中国先后注册了“L'OREAL”、“莱雅”、“L'OREAL欧莱雅”及“欧莱雅”商标。

  莱雅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在国际分类第3类化妆品上注册了“L'OR AL”、“莱雅”“L'OREAL欧莱雅”、“L'OR AL欧莱雅”、“欧莱雅”等系列商标。“欧莱雅/ L'OREAL”系列商标已被列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2000年6月颁布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指定商品为“化妆品、护肤用品”,2006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欧莱雅/ L'OREAL”系列商标在中国的主要城市几乎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为大众所青睐。在广大消费者的心里,“欧莱雅/ L'OREAL”、“莱雅”商标已经成为我公司的代名词。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我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且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欧莱雅”相同文字的企业字号,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产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莱雅公司享有“L'OREAL”、“莱雅”、“欧莱雅”的字号专属权,且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为公众所熟知;上海美莲妮公司、杭州欧莱雅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L'OIYIR”商标在字母数量、部分字母排序、书写方式以及读音上与L'OREAL”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法国欧莱雅,且被告产品“莱雅丽晶”中的“莱雅”与“丽晶”之间的距离大于“莱”和“雅”、“丽”和“晶”之间的距离,也会使人误认为该产品系“莱雅”的“丽晶”系列。因此,“L'OIYIR”构成商标侵权;且“欧莱雅”商标注册在先,明知此事实,杭州欧莱雅公司还使用“欧莱雅”作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的审结也给一些商家敲响了警钟,商标作为人类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在商品中随意使用,如确有使用意向的,必须事先与权利人协商,在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商业使用。如果为了片面地追求自身利益,故意“傍名牌”、“搭便车”,在经营中将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不但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冒险的投机行为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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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中国化妆品网
本网发布时间:2011-4-27 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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