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福特继电器有限公司起诉宁波天波港联电子有限公司和柳州美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ZL200520013465.7专利权纠纷案件几经波折,终于尘埃落定。2011年1月7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与原告达成(2010)浙甬知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宁波天波港联公司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福特公司(专利ZL200520013465.7)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保证今后不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享有的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同时,自调解书生效三日内赔偿原告3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逾期不付,同意将增加至50万元赔偿。
2006年至2009年5月,福特公司与美源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由福特公司将拥有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13465.7)的NVF.DC12V型“一种汽车用小型大功率继电器”产品生产销售给美源公司,美源公司将以上继电器专利产品提交给柳州市双飞汽车电器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组装成总成件,再将包含以上继电器专利产品的总成件销售给柳州上汽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由柳州上汽五菱公司将包含以上继电器专利产品的总成件安装于所生产及销售的客车中。然而,自2009年5月以来,美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未经专利权人福特公司的许可,向宁波天波公司采购侵犯以上专利权的NVF.DC12V型仿冒产品,并将仿冒产品印上MYR编号9053269提交给双飞公司组装成总成件,再将包含仿冒产品的总成件销售柳州五菱公司,大量安装在上汽五菱的某型号客车和雪佛莱轿车中,为此,福特公司被迫于2009年9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是,两被告连续以专利无效及不侵权提出抗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0年5月17日作出维持ZL200520013465.7专利有效性的第15022号裁决,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再次司法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15022号裁决。2011年1月7日,在法院的依法审判和主持公道下,以宁波福特公司胜诉、宁波天波港联公司及柳州美源公司败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告结束。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中国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责任,更是企业的应尽责任,福特公司突破曲折、坚持到底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匡扶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